永丰法院网讯 身为村小组组长,贪图小利,先后三次挪用征地补偿款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侵吞理财收益,最终身陷囹圄。近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邹某于2009年开始担任某村小组组长,全面负责工作。2011年江西省抚吉高速公路项目征收了邹某所在村小组的部分土地。2012年初,上级部门将补偿款690300元下拨至镇农业经营管理站。2月15日此补偿款转至邹某的农行个人账户。但因村民意见不统一,补偿款未及时分发下去。3月份,邹某听说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可以获取高额收益,便分别于3月13日至30日挪用66万元、4月2日至6月29日挪用65万元、7月2日至9月29日挪用66万元,三次购买名为“金钥匙.安心快线步步高”的开放式理财产品,共获益13160.26元。10月份,征地补偿款及活期利息1986.92元,均被发放给了村民。但余下11173.34元,邹某全部支出并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另查明,被告人邹某在接受调查询问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线索所指向的犯罪事实。所挪公款在案发前均已全部归还,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一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在担任村小组组长期间,利用其协助镇政府管理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私自挪用征地补偿款66万元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综合上述各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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