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规定规范对外委托工作

  发布时间:2010-04-08 10:16:41


   永丰法院网讯 4月7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这是该院加强对外委托工作监督,力保法官公正廉洁司法,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的又一项新举措。

规定指定由立案庭、审监庭、司法技术室三部门一起负责对外委托工作,改变了以往由司法技术室单独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拍卖等工作缺乏监督的情况。

规定要求,凡是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拍卖的,均须填报《司法对外委托工作移送表》至立案庭编号立案,由立案庭作形式审查后,再移交司法技术室。司法技术室收案后,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制定对外委托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对外委托主办人从该院对外委托工作小组成员中选定,便于对外委托工作监督。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无法按期完成的,须经技术室审查并报主管领导审批,从源头上控制了以往对外委托工作没有时间限制的毛病。

规定的出台,从对外委托的人员、程序、监督等方面入手,改变以往对外委托工作不受监督,无法及时发现拖延、中止对外委托工作的弊病,使对外委托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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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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