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行阳光操作

  发布时间:2011-04-25 08:26:28


    永丰法院网讯 近年来,永丰县法院对外委托工作严格按照委托程序办理,实行“阳光操作”,在对外委托选择鉴定机构时,全部邀请院纪检监察人员参与监督,自2008年至今,该院技术室共办结各类对外委托案件121起,无一起因当事人对选择专业机构的程序和结果产生质疑而引起的投诉和信访事件,有力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该院按照“公正、廉洁、高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在办理委托事项,进行鉴定、评估、拍卖机构选择时,实行机构选择邀请纪检监察人员到场监督制度,强化在机构选择程序上的实时监督,从根源上避免对外委托工作中出现违规现象。该院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由技术室统一负责对外委托工作。在选择鉴定机构时,技术室除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外,特别邀请案件承办法官、本院纪检监察人员到场监督,明确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选择鉴定机构的程序和原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监督人员身份,对选择过程做好详细记录并由在场人签字确认。外出鉴定时,技术室工作人员负责召集和协调工作,鉴定费用由申请人直接交给鉴定机构,法院人员与双方当事人吃住隔离,确保对外委托工作在阳光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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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傅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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