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明知不可为而为?!很刑!

  发布时间:2024-10-12 19:09:42


只要动动手、刷刷脸,帮人转账取钱就能获得“报酬”?那就大错特错!如果情节严重,可能获刑!

 

案情回顾:2024年3月4日,被告人胡某通过网友得知提供银行卡收取涉案资金并提现可获得好处费,胡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多名卡主提供银行卡用于收取涉案资金并用取现、转账等方式转移。案发期间,胡某通过联系严某、罗某某、宋某某等多人,利用其名下银行卡收取资金并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转移涉诈资金35万元。2024年3月26日-7月16日被告人胡某等人相继被抓获到案。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组织多人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并取现、转账;被告人宋某某、严某、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并取现、转账;四人接收涉诈资金共计35万元,情节严重,其四人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胡某、宋某某、严某某、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到拘役四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至8000元不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切勿为蝇头小利随意出借、出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信息给他人,成为犯罪团伙的“工具人”,因此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责任编辑:永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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