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发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04 17:29:22


案例一

黄某武等6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代购、邮寄、转卖黄金首饰帮他人“洗白”涉诈资金

基本案情:2023年5月初,被告人黄某武受上线“甜甜”指使,雇请被告人李某、涂某炯在江西省内多个黄金店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资金通过购买黄金首饰的方式进行转移,李某、涂某炯购买黄金首饰后,通过快递邮寄至福建省长汀县某饭店交于黄某武,黄某武通过快递邮寄给广州的被告人刘某文,由刘某文居间介绍出售给广州某珠宝店的赖某耀、周某吉,赖某耀、周某吉通过赖某生的银行卡将货款支付至刘某文的银行卡,刘某文再转账至刘某生、刘永某的银行卡,刘某生、刘永某取现交给黄某武,黄某武再交给其上线“甜甜”。2023年5月间,李某、涂某使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资金购买黄金首饰分别为6次和3次,价值总额分别为300850元、144500元。黄某武获利共计11511.65元,另其向李某支付报酬5500 元,向涂某炯支付报酬1800元。

裁判结果:永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六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典型意义:随着“断卡”行动的深入开展,传统洗钱渠道遭到严重围堵,犯罪分子开始挖掘新的渠道,黄金具有保值增值、便于携带转移的特点,已成为电诈分子洗钱的热门选择。本案六被告人通过购买黄金首饰再将黄金首饰转卖变现的方式转移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资金,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的下游洗钱犯罪链,此种洗钱模式绕过国家金融监管,导致被骗资金迅速流转、拆解、混同,极大增加了打击犯罪和追赃挽损的难度,社会危害巨大。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替身份不明人员大额代购、邮寄黄金等贵重物品,金店经营者及销售业务员也要提高警惕,在大额黄金交易时注意核实对方银行卡信息与身份证是否一致,留意交易细节,做好相关记录,避免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洗钱工具。

 

案例二

周某超、毛某诈骗案

--未成年人为诈骗活动提供“手机口”帮助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下旬,被告人毛某从他人处了解到,架设GOIP设备为他人拨打诈骗电话提供帮助,每小时可获得200元的报酬。毛某先后伙同被告人周某超、曾某峰(另案处理)一起架设GOIP设备,三人明知架设的设备系为他人拨打诈骗电话提供帮助,仍继续架设。

【裁判结果】

永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超、毛某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超、毛某有期徒刑均为一年,并各处罚金4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国家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行动的深入开展,诈骗分子为逃避打击也在不断更新诈骗手法,本案的“手机口”诈骗就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手法,操作简单,只需用两部手机,就能让境外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给国内的被害人。此案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因为贪图赚快钱而沦为了诈骗分子的犯罪工具。此案特别警醒广大青少年,切莫以身试法,否则后悔莫及。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遇到陌生来电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忌不要听信诈骗分子的“花言巧语”,更不要给陌生人转账。

 

案例三

刘某华、李某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案

--提供银行卡和手机给他人并配合刷脸转账帮助转移涉诈资金

 

【基本案情】

2021年7、8月份,被告人刘某华、李某斌为了轻松赚快钱,两人商议提供银行卡给“阿勇”等人转账,“阿勇”按照银行流水千分之七的提成给付报酬。后二被告人到福建省福安市向“阿勇”分别提供了4张银行卡及各自手机给对方使用,并且配合刷脸认证转账。经查,刘某华所提供银行账户不明资金流水共计333810.24元,其中涉诈金额 71000 元;李某斌提供的银行账户不明资金流水共计 841357.05 元,其中涉诈金额 60000元。李某斌、刘某华两人商议后还将银行卡内冻结的43000元和30000元非法资金解冻取出后将账户注销,后都被其二人用于日常消费。

【裁判结果】

永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华、李某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刘某华、李某斌拘役二个月、五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2000元、5000元;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刘某华、李某斌有期徒刑三年、二年零四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20000元、10000元;决定对刘某华、李某斌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分别为三年、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1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关联犯罪的典型形态。当前,非法交易银行卡、电话卡等“两卡”,已形成上中下游相互勾联、紧密分工合作的网络黑灰产业链,成为典型网络诈骗犯罪滋生蔓延的助燃剂,还有部分人员非法买卖“两卡”后“黑吃黑”占有卡内资金妄想一夜暴富。本案中,两被告人贪图轻松赚快钱,提供银行卡及手机给他人并配合刷脸认证转账,转移涉诈资金,还通过解冻银行卡的手段将卡内被冻结资金非法取出据为己有,其行为同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参与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和手机卡,更不要有将卡内非法资金据为己有“没事”的错误认识。

责任编辑:永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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