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新”枫“景 | 父亲拒付抚养费,法官温情化解亲情裂痕

  发布时间:2024-04-25 10:04:19


近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佐龙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曾某父母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8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 女儿跟父亲生活,儿子曾某跟母亲生活,父亲每年支付抚养费5500元,直至曾某年满十八周岁止。但协议离婚后,张父并未给付抚养费,曾母与曾父多次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曾父支付前期拖欠抚养费8万元,并要求曾父之后按照每年25000元支付曾某抚养费。

【法院审理】 

佐龙法庭法官受理该案后,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分别沟通,了解案情具体细节,着眼于探寻纠纷的症结所在。由于被告联系不上,承办法官遂根据曾母提供的信息,进入山区找到了被告的父亲,在被告父亲的帮助下联系上了被告。经过与双方的沟通,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离婚后曾某与曾父之间的感情较淡,曾父认为是曾母从中作梗破坏父子关系,故不愿支付抚养费。 在对案情有了基本的了解后,承办法官立刻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从维系亲情的角度出发,对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唤起当事人对亲情的感受,消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误会。并告知曾父,亲子关系需要细心的呵护,亲子之间出现隔阂时不应消极逃避,而应积极地加以化解,而且抚养子女不仅是为人父母的法定义务,也是天理使然的道德义务,今天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老了之后子女也会尽心尽力地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经过多次分析和劝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误会和怨气得以消除,矛盾得到了有效缓和。 最终,经过反复多次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曾父支付前期抚养费5万元,此后每年支付曾某11000元抚养费直至曾某年满18周岁止。至此,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生活中,夫妻双方一纸离婚协议便能切断彼此关系,但亲子关系并不因此而消除,不论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在该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承办法官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以亲情为出发点,寻根究源,有效保障了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永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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