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锦贤,女,1995年7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0319950730422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环市镇安星四村三街二巷04号,住佛山市南海区桂丹颐景园海棠2座2602室。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6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判决于2023年7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判决作出后,罪犯张锦贤以其尚在哺乳期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2023)赣0825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2023年9月11日。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后,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2023)赣0825刑更3号收监执行决定书,罪犯张锦贤于2023年11月15日以已怀孕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专家对罪犯张锦贤是否怀孕进行诊断,诊断结果为中期妊娠,本院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现决定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即从2023年12月22日至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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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