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对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园分局原负责人邓建平受贿、挪用公款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邓建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邓建平利用担任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园分局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行政违法行为处理、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88万元,多次挪用公款共计45.932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建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邓建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邓建平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初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此案件是一起对企业经营者吃拿卡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邓建平的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当地的营商环境,还对县域经济的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参与到优化营商环境上来,做优化营商环境的维护者、实践者、引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