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发布时间:2023-09-08 16:32:47


近日,永丰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永丰法院首次为离婚案件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该案中,原告夏某与被告郑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夏某遂将郑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受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对于财产的争议较大,为防止出现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况,该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同时还附上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推出,是永丰法院深化家事审判机制改革工作的又一次有益探索。下一步,永丰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秉承家事审判新理念,进一步推进《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解读:

什么是夫妻财产申报令?

夫妻财产申报令是指在诉讼离婚时,一方因处于弱势地位对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了解,人民法院为更好地解决涉诉夫妻之间的财产争议,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夫妻双方如实申报全部共同财产。未如实申报的,将按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面临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等法律后果。

夫妻共同财产的申报范围?

离婚案件中需要法院处理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财产既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个人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未如实申报的后果?

 1.无正当理由怠于指定期限申报或拒绝申报,将视为未如实申报。

2.如未如实申报,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如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永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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