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一次性调解了4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有着十多年合作经历但一朝反目的原被告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双方十多年来一起合伙承包了永丰县各乡镇新农村和美丽乡村建设等工程项目。2019年,原、被告合伙承包了潭城乡、沿陂镇、七都乡等乡镇的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工程完工后,因被告一直没有与原告结算工程款,双方产生嫌隙,原告遂将数个项目分为四个案件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承办法官阅卷后发现原、被告之间合伙因为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在具体的工程管理中账目也比较混乱。考虑到原、被告诉讼之前是十多年的合作伙伴,并无原则性矛盾,合伙却成诉讼的根源在于账目核算不清,只要精心将账算清楚,矛盾也将迎刃而解。之后,法官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在多次耐心的释法明理下双方终于同意坐下来核算账目,并各自带着发票、明细等来到永丰法院,经过三个多小时分门别类的细致核算,双方终于将账目核算清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四个案件均一次性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即合伙人不仅是共享利益,同时也要共担风险。随着经济的发展,合伙合作、共同投资的情况越来越多,因合伙的当事人疏于管理或者未严格执行相关财物制度,而导致合伙账目难以清算的情形大量存在。在此提醒当事人在合伙期间应当重视对合伙账目的监督和管理,注意“亲兄弟明算账”,以防对簿公堂因举证不能而致利益受损。投资需谨慎,合伙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