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醉驾案,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27日,被告人曾某到某酒店喝朋友喜酒,期间其饮用了约二两白酒、四两水酒。驾车回家途中,与被害人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吵。交警到达现场后,曾某拒不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双方争吵升级并发生拉扯打架。曾某还从车上拿出一把斧头走向被害人,被交警及时制服并送往医院醒酒。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致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达178.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曾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无前科、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饮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大家,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切莫心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