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江西某材料公司员工张某与湖南某新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8月23日,李某向张某提出向江西某材料公司购买碳酸钙,并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了湖南某新材料公司营业执照和自己的身份证。后江西某材料公司(供方)与湖南某新材料公司(需方)通过微信发送方式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双方依照约定进行交易。但2021年12月向湖南某新材料公司发货的31.8吨碳酸钙价值1.7万元的货款迟迟未付,为此江西某材料公司诉至了法院。经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湖南某新材料公司需向江西某材料公司支付1.7万元货款。
二、执行情况
2022年11月,因湖南某新材料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义务,江西某材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向湖南某新材料公司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划扣了湖南某新材料公司银行存款6597元,并查封了其公司名下车辆一辆(未扣押到),未发现湖南某新材料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考虑到2022年年底受疫情冲击,湖南某新材料公司因经营不善问题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拖欠货款的故意,其公司也在正常生产经营。如果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其公司产品原料等进行拍卖,对该公司经营更是雪上加霜。我院执行干警经过审慎思考后,秉持着善意执行理念主动积极联系上湖南某新材料公司,组织案涉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通过“活水养鱼”式执行路径,帮助该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2023年5月,湖南某新材料公司主动向本院支付了尚欠江西某材料公司的1.1万元货款,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采取“活水养鱼”破解执行僵局,护航企业持续发展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湖南某新材料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无力及时支付货款,但仍在生产经营当中,若长期冻结其账户,将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拍卖该公司的产品原料,势必会剥夺企业的生机,导致企业难以为继,既无法将货款全部执行到位,也使企业失去了继续生产盈利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永丰法院主动作为,积极推动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采取“活水养鱼”式新执行方式。执行法官在为湖南某新材料公司生产经营松绑的同时,也不断加大了监督力度,跟进企业经营情况,实时掌握湖南某新材料公司发展动态,最大限度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形成有水之源,为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提供养分、持续供血。最终该案得以执行完毕,不仅取得了“一案双赢”的积极效果,也为保障和服务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提供了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