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高院发布《江西环境资源审判(2018—2023)》及十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其中,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捕猎鸟类案入选。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这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邝某祺、吴某宁2019年曾因收购他人非法捕猎的野生鸟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5月至2021年11月,邝某祺、吴某宁、曾某准向杨某回、杨某做等人收购陆生野生鸟类。期间,杨某回与杨某做使用禁用的电子诱捕装置、捕鸟网等进行狩猎,捕获野生鸟类26676只和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领鸺鹠1只,并出售他人获利;邝某祺以食用为目的向全国各地(包括杨某回、杨某做在内)收购大量陆生野生鸟类并出售,获利100余万元;吴某宁以食用为目的向杨某回、杨某做收购野生鸟类14569只并出售获利。
裁判结果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邝某祺等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明知案涉野生鸟类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仍违法狩猎、收购、运输、出售获利,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根据邝某祺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邝某祺等5人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邝某祺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法院进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典型案例。野生鸟类作为重要的野生动物资源,是大自然留给人类的宝贵财富,保护野生鸟类不仅对维系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是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少数不法分子为攫取暴利,对野生鸟类形成了非法猎捕、收购、贩卖、运输、批发、终端消费的黑色产业链条,给野生鸟类生存繁衍造成极大危害。为切实维护好生物多样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野生动物资源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护,不仅对非法猎捕、杀害野生鸟类等源头型犯罪进行重点打击,也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鸟类的犯罪实施了全链条打击,本案是人民法院在生物多样性环境保护领域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鲜活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