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 帮助广大企业提高应对法律风险的能力,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减少涉诉纠纷的发生,构建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永丰法院现选取一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发布。
速立速调提质效 优化营商环境走上“快车道”
关键词:在线立案 远程调解 智慧法院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1日,永丰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江西”微信小程序上提交了7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网上立案申请,起诉7名业主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永丰县人民法院网上立案审核工作人员于2日内审核该公司的网上立案申请,电话一次性告知该公司需补充的诉讼材料,并告知其将所有诉讼材料邮寄至永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收到该物业公司诉讼材料后,永丰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程序分流员立即将该系列案件分流至速裁团队。
【审理情况】
速裁团队法官收到分流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情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了解到业主欠缴物业费的缘由后,法官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并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劝说业主主动履行缴费义务。对于业主反映的物业公司服务质量问题及房屋质量问题,法官则及时与物业公司沟通核实情况,优先满足业主的合理诉求。经沟通,原、被告均同意调解。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标的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且处于疫情期间,为加快案件办理进度,永丰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电子送达、线下送达齐上阵以提高送达效率,缩短审理时长,并使用“多元调解”远程视频调解,让当事人免于奔波。最终7名业主均付清了欠缴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向永丰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7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均以法院裁定撤诉结案,平均审理时长仅为4天。
【典型意义】
“小物业”攸关“大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虽然矛盾不大、案情简单、涉案金额较小,但却成为困扰很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问题,如若处理不当,容易激化矛盾,对社区的和谐稳定、营商环境建设都会造成不利影响。永丰法院持续聚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司法信息化,依托网上立案平台,便宜当事人远程提交立案申请,切实减少当事人诉累;通过企业诉讼绿色通道,高效审核及受理企业的立案申请;依职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匹配司法资源;使用“多元调解”微信小程序,将调解推上“云端”,让当事人享受到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永丰法院通过提供高效便利的法律服务保障,切实了保障企业和业主合法权益,推动优化营商环境走上“快车道”。
肖阳平、王春芬诉李世平、李小平股东出资纠纷案
关键词:股东、实际出资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基本案情】
原告肖阳平、王春芬诉被告李世平、李小平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两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7058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9年9月20日徐伯文、肖友连、李世平三人签订协议合伙投资经营江西聚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3日,原告肖阳平、王春芬、被告李小平注册成立了聚彪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原告肖阳平、王春芬、被告李小平在公司章程上签字。公司章程第六条规定“李小平认缴出资额262.08万元,占出资比例26%,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2029年9月22日”。 2020年4月30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参会人员有刘贤翠、肖友连、管玉平、李世平、徐伯文,形成股东会决议三条,其中第三条决议内容为“刘贤翠占股50%、肖友连占股25%、管玉平占股10%、李世平占股15%,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各股东按照对应股份和实际情况投资,如遇人才进来需要匹配股份再做调整”,上述参会人员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上签名。2020年5月4日徐伯文(甲方)、肖友连(乙方)、李世平(丙方)、管玉平(丁方)再次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丁四方在公平、公正、自愿的基础上,就合伙经营聚彪公司一事达成以下协议:1、公司预计总投资400万元;2、甲方投资200万元,占股50%;3、乙方投资100万元,占股25%;4、丙方投资60万元,占股15%;5、丁方投资40万元,占股10%;……。甲乙丙丁四方分别在协议上签字。2020年6月16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参会人员有徐伯文、肖友连、管玉平、李世平等人,形成股东会决议六条,第3条和第6条决议内容为“前期投资总费用预算600万元,目前确定投资金额400万元必须到位;400万元资金到账时间,6月底之前按比例投”,上述参会人员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上签名。
2020年11月20日聚彪公司向肖阳平、李小平、王春芬、徐伯文、肖友连、李世平、管玉平发出将于2020年12月8日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通知拟审议的事项有一项是公司增资事宜。被告李世平收到该通知并于2020年11月23日回复了聚彪公司,称其未参与投资聚彪公司且实际缺席了该次股东会议。2020年12月8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参会人员有徐伯文、管玉平、肖阳平、肖友连。
2020年12月19日聚彪公司向被告李小平发送催缴出资函,要求被告在3日内缴足欠缴的出资。2020年12月21日,被告李小平对聚彪公司的催缴出资函作出回复并提出质疑和要求“要求公司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并通知我参加,我本人承诺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履行股东所有义务”。2020年12月24日聚彪公司再次向被告李小平、李世平发出通知将在2021年1月21日召开股东会,两被告均未出席。李世平在2021年1月1日回复聚彪公司不必再联系其关于聚彪公司股东会召开事宜。
另查明,原告肖阳平是肖友连儿子,两被告是兄弟关系。王春芬与徐伯文是亲戚关系。
【审理情况】
永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世平之前实际投资了聚彪公司,且需要继续投资时因资金困难很着急。在聚彪公司成立后李世平参与了经营管理,并且多次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在会议上做出了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增加管玉平为公司股东和自己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以及在2020年6月底出资到位的期限等亦签字认可。李世平完全行使了股东的权利,所以可以认定李世平为实际出资人,李小平系公司章程登记的名义股东。其他股东也都认可了李世平实际出资人的身份。虽然李世平的股东身份没有记载在公司章程,但是其作为实际出资人,其他股东也认可其身份。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虽然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是在股东内部,股东会议作出一致同意的决议,对所有股东都具有约束力。李世平按股东会决议应该在2020年6月底前出资到位60万元,但一直未出,应对其他已经出资到位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李小平作为名义股东,其股东身份登记在公司章程,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对公司内部各股东而言,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规程,每个股东都应该遵照执行。因此,对其出资不到位的事实应对其他已经出资到位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被告李小平、李世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肖阳平、王春芬和第三人管玉平、肖友连、徐伯文支付违约金11158.41元。宣判后,被告李小平、李世平提出上诉。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2021)赣08民终287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有限公司具有人合属性,股东之间应按照公司运营情况履行自己的义务。股东出资义务就是一个很重要的义务。尤其是在当下面临经济下行的压力大环境下,现金流对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十分重要,这就首先迫使各股东对自己认缴的注册资金实缴到位。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判决未按股东会议决定的事项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促使该股东及时足额缴纳出资,以保证公司健康、良性发展。另一方面,通过法院判决打造一个良好的营商氛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永丰县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染事件生态损害赔偿作出司法确认
关键词:污染环境、磋商、司法确认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典型案例指出,永丰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先后引进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建材等10家企业,造成了周边环境污染严重。
经查,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公司大量高炉渣、水淬渣、含铅烟尘等灰渣被冲刷进入雨水管网外排,水中镉、铅浓度分别超标5899倍、207.5倍。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雨水排口超标严重,水中镉、铅、锌浓度分别超标75.4倍、58.2倍、71倍;排口周边土壤铅含量超风险筛选值11.9倍,超风险管制值1.6倍。经江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与规划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调查评估和司法鉴定,确认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3861.77万元。
2022年8月18日,吉安市生态环境局与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公司、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协议约定:根据污染程度大小和企业认领意愿,划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分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即由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承担1699.1788万元、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699.1788万元、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承担463.4124万元。
为保障该协议切实履行到位,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和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公司、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共同将该磋商协议申请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司法确认。
【审理情况】
2022年9月25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确认吉安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公司、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有效,即三家公司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3861.77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永丰县法院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把生态红线作为维护生态安全的“生命线”、维护公众健康的“保障线”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警戒线”,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的需要,全面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举司法利剑为“绿水青山”和可持续发展助力护航,用法治力量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2021年4月,《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典型案例一经发布,市县两级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整改,龙天勇公司等三家涉污染企业也痛定思痛,意识到企业的长久发展必须是绿色的、生态的,既积极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同时主动认领责任,体现企业社会担当,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确认后,三家公司亦积极参与磋商,自愿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经司法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
本案是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以来,金额最大的赔偿案例。该案的成功办理让“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软实力”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一方面促使污染企业完成了从“不愿赔”到“自愿赔”、从“被动赔”到“主动赔”的转变,有利于环境公共利益得到及时、高效、便捷的司法保护,另一方面则警示所有企业和经营者必须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坚决不碰环境保护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