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2-03 09:29:54


为维护破产程序中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人处置债务人资产的行为,提高资产处置的效率,努力实现债务人财产的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本指引用于指导管理人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债务人财产。

本指引所指的“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二、处置债务人财产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能够通过企业整体处置方式维护企业价值的,应优先考虑适用整体处置方式,最大限度提升债务人财产的经济价值,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否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以及网络拍卖方案,由管理人在财产变价方案中提出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

债务人财产存在季节性、鲜活、易腐败变质、易损易贬值、保管和管理费用过高等情形,需要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处置财产的,管理人应当另行选择合适的变价方式及时进行变价,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报告。

四、管理人作为拍卖实施主体,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监督。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网络拍卖平台应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

五、管理人就债务人财产实施网络拍卖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拍卖财产的权属、财产性质和用途、权利负担、附随义务、占有使用、位置结构、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已知瑕疵、欠缴税费、交易税费、优先购买权等影响占有、使用以及标的物价值等关涉竞买人利益的详细情况;

(二)制作、发布拍卖公告等信息,在网络拍卖平台上独立发拍; 

(三)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通知优先购买权人;

(四)办理财产交付和协助办理财产权属转移手续;

(五)其他依法应当由管理人履行的职责。

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在处置债务人财产过程中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网络拍卖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状况;

(二)拟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

(三)拟拍卖时间、起拍价或其确定方式、保证金的数额或比例、保证金和拍卖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四)公告期、竞价时间、出价递增幅度、拍卖次数、每次拍卖的降价幅度及流拍后的处理方式;

(五)其他需要由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事项。

管理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将上述拍卖方案内容分项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管理人应就所拍卖债务人财产可能产生的费用和可能的税费负担情况向债权人会议予以说明。

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请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管理人应及时进行审查,若债务人没有重整可能或担保财产并非重整所必需、担保财产处置不损害债务人财产的整体价值的,管理人应及时启动拍卖,不得以需经债权人表决等事由予以拒绝或拖延。

八、拟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的,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应当提出处置参考价供债权人会议参考确定起拍价。参考价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确定:

(一)定向询价。债务人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管理人可以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

(二)网络询价。债务人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管理人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

(三)委托评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债权人会议要求委托评估的,管理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管理人可以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管理人估价。无法通过以上三种方式确定参考价的股权、知识产权等、委托评估费用过高或者财产价值显著较低的,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交易价格、财务数据等进行估算。

关于债务人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本指引未规定的,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九、网络询价平台应当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中选择。

网络询价费由债务人财产支付,列入破产费用。

十、管理人实施网络拍卖应当先期公告。首次拍卖的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流拍后再次拍卖的公告期不少于七日。公告应同时在网络拍卖平台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并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在其他媒体发布。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起拍价、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破产案件审理法院、管理人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十一、管理人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拍卖财产现状的文字说明、照片或视频等;

(三)拍卖时间、起拍价及竞价规则;

(四)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五)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六)通知或无法通知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七)财产交付方式、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以及税费负担;

(八)风险提示及其他应当公示和说明的事项。

十二、为提高债务人财产处置效率,管理人可以聘用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从事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看样、协助移交等工作。

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的选聘方案和报酬方案列入网络拍卖方案中,提交债权人会议决议。

十三、竞买人应当交纳的保证金数额原则上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债权人会议决议保证金数额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依其决议确定。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计入债务人财产。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拍卖费用损失以及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的,管理人可向悔拍人追索。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除管理人认为原买受人悔拍非因其自身原因的以外,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四、债务人财产网络拍卖的拍卖次数、降价幅度不受限制。为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债权人会议关于财产变价方案的决议内容可以明确债务人财产通过多次网络拍卖直至变现为止,或明确变卖前的流拍次数。;

十五、网络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按照债权人会议决议需要在流拍后再次拍卖的,管理人应自流拍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再次启动网络拍卖程序,确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十六、整体拍卖处置债务人财产的,流拍后可以根据资产属性将资产分成若干个资产包进行拍卖;也可以通过设置不同的购买条件,将整体资产包和分散资产包同时拍卖。

十七、拍卖成交前,管理人认为拍卖财产可能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可决定暂缓、中止、停止网络拍卖,但应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报告。如需变更为非网络拍卖方式或者变更网络拍卖平台的,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

十八、拍卖成交后,由网络拍卖平台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的身份、竞买代码等信息。买受人可以向管理人申请不公开身份信息。

十九、买受人应根据拍卖公告将拍卖价款支付至管理人账户或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账户。须由出卖人负担的相关税费,管理人应当在拍卖款中预留并代为申报、缴纳。

二十、管理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财产交付、证照变更及权属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协助。

二十一、管理人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本指引未规定的,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十二、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处置被清算企业财产的,参照适用本指引。

二十三、本指引由永丰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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