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2-05-11 09:23:47


为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建立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一、程序启动

第一条  当事人因民商事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选择评估员协助解决纠纷。

第二条  案件承办人在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建议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选择中立评估程序,则启动中立评估程序;有一方以上当事人不同意选择中立评估程序,中立评估程序不启动。

第三条  下列案件可以选择中立评估:

(一)对于案件的主要问题而言,丰富的专业知识对于案件事实的确定或者复杂问题的简化有重要帮助;

(二)从起诉状以及答辩状之内容来看,当事人本人以及其聘请的律师对于案件没有经验或者经验不足;

(三)一方当事人提出了明显较高的赔偿数额要求,对于案件结果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

(四)法律问题较为复杂,第三方早期介入给出意见有助于迅速解决纠纷。

第四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中立评估程序:

(一)案件涉及范围较广或者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

(二)涉案当事人存在重大的情绪上的障碍,和解机会微乎其微;

(三)案件的处理并非主要依赖专业技术性问题的判断,案件由于事实的清楚,很难给出较为客观准确的评估意见。

第五条  双方当事人均选择中立评估程序后,签订中立评估协议。当事人一旦达成中立评估协议,则被视为已经同意受到该程序规则条款的约束。

第六条  当事人达成中立评估之日起至评估结束之日,不计入案件审限期。

二、选择评估员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制作中立评估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列入中立评估员名册的程序参照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的规定办理。

中立评估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适用从事中立评估的工作经历和生活经验;

(二)是某一领域的专家,或者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注册资格;

(三)具备3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

第八条  评估员的选择采取法院指定与当事人自愿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承办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类型并考虑评估员经验和专业知识提供几名建议人选。

第十条  中立评估员有下列行为时应当回避:

(一)意识到自己已经违反了本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的;

(二)被任何一方当事人书面要求回避的;

(三)因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要求从事了某种行为,从而违反评估中立性的。

三、进行中立评估

第十一条  召开中立评估会议。评估人选任完成后,在指定期限内排定日程,召开中立评估会议。在收到并且审阅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后,评估人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召集当事人召开评估会议。在会议上,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该根据其所掌握的证据反应的案件实际情况,客观地对案件做出说明。评估人随后将针对性地发问,以确定相关案件事实。会议结束后,评估人将书面讨论记录结合自身的专业意见整理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该包括对双方当事人所处法律地位的分析以及对判决结果的预测。

第十二条  第一次调解会议。评估报告完成后,由评估人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调解。首次调解在当事人不知道评估报告内容的情况下进行。评估人在宣布调解会议开始之时应该明确此次调解的性质以及可能出现的特定问题,以确保当事人在整个调解过程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接着由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情况以及本方的观点进行一次简短陈述。在双方争点已经确定的前提下,评估人支持当事人进行谈判和协商,鼓励双方当事人交流对案件的看法,探求一切可能的问题解决方案,由当事人讨论其可行性。必要时,评估人还可以与当事人一方进行单独交谈,以便充分讨论当事人在面对面调解中不愿意提出的问题。

第十三条  第二次调解会议。如果第一次调解以失败而告终,则评估人会将之前做成的书面评估报告分发给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一定的时间根据评估报告权衡利弊得失。随后评估人会召集第二次调解会议。如果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和解,则将以一方当事人撤诉而结束案件;如果当事人依然没有达成和解,则评估人将书面评估报告交给承办法官,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第十四条   评估应当秘密进行,评估报告仅对调解起指导作用,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与审判程序的链接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中立评估程序中达成和解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撤诉或者调解结案。当事人要求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出具调解书的,法院在审查协议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损坏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情形的,应予出具。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未达成和解的,案件转入正常审理程序。

五、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本院的立案庭负责本县内中立评估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名册管理、业务指导、业绩评估、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十八条  本院可以建立中立评估员考核委员会,吸收法官、其他法律工作人员、中立评估员代表参加。

中立评估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中立评估员违反中立评估有关规定的投诉处理,解答有关咨询以及其他与中立评估相关的工作。

第十九条  对工作中存在不负责任、利用中立评估之便扰乱正常审判秩序等行为者,立案庭应当报考评委员会取消其中中立评估员资格。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建立专项经费,解决中立评估员履行职责的各项费用支出,为其发放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二十一条  中立评估员开展工作表现突出的,可以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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