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流程集约化工作模式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1 11:49:50


为落实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运行要求,充分发挥信息化、集约化在执行工作中的优势,提升执行办案质效,推进建立“基本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依据省高院《关于执行流程集约化运行工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市中院《关于执行流程集约化运行工作模式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按照执行流程专业化、规范化、集约化要求,实行团队分工和协作,改变“一人包案到底”或“团队包案到底”的传统办案模式,对执行流程各环节进行集约式重组,实现立体化交叉执行流程的集约化工作模式。

第二条 执行流程集约化工作是指法院在执行办理案件中,按照流程节点的要求,将执行工作划分为执行事务管理、实施案件查控、执行财产处置等不同类型,由不同的执行团队负责办理,打破执行实施权高度集中现状,实现制度化的权力分解与制约,不断优化执行流程,最大限度地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第三条 执行局内设执行指挥中心和执行实施团队。推行执行流程集约化工作模式,进一步理顺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实施团队的分工合作、分段交叉关系。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办理执行案件的事务性事项、辅助性事项,负责财产评估、拍卖工作和案款管理,切实减轻执行实施团队在事务性方面的工作压力。执行实施团队办理执行实施强制性、查控性、处置性等核心事项,负责执行实施案件办结。各团队之间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促进执行质效进一步提高。

第四条 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执行流程集约化工作中的管理优势,有效落实繁简分流管理、流程节点管理、执行案款管理、终本案件管理、执行指挥管理等工作管理职责。执行案件基础信息、流程节点信息等应准确、及时、全面录入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每案一结及时生成电子卷宗,电子卷宗内容与纸质卷宗相一致。

第五条 执行办案中的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制。

第三章   9类事务性工作

第一节  集中核对立案信息和初次接待

第十条  执行事务中心设立执行初次接待窗口,专门负责初次执行立案前的执行案件及当事人基础信息采集核实、权利义务告知、执行风险提示等一站式接待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执行初次接待窗口由专人负责,执行初次接待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初次接待谈话笔录”样式所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确认申请执行人送达地址及手机号码;

2)了解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包括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状况(被执行人实际住址、工作地点、实际经营地、联系电话、审判阶段是否公告送达、涉及关联执行案件等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抵押或质押情况、保全情况等);

3)告知申请执行人权利义务和风险提示,如提供执行线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悬赏执行、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等(执行措施告知书模板样式见附件2);

上述工作情况应完整、准确的记录在“初次接待谈话笔录”中,由谈话人、记录人、被谈话人签名并随卷移送。未进行初次接待的案件应制作“关于案件未进行初次接待原因的说明”,由执行初次接待窗口工作人员签名并随卷移送。“初次接待谈话笔录”“关于案件未进行初次接待原因的说明”应装订入执行案件卷宗正卷。

第二节  集中制作发送格式化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设立文书制作组,由书记员若干名组成,统一负责格式化法律文书的制作,并通过收转发E中心发送。

第十六条  文书制作组统一制作及发送的格式化法律文书包括:

1)执行通知书;

2)报告财产令;

3)财产申报表;

4)执行指挥中心或执行实施团队交办集中制作和发送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最高院文件规定必须经合议庭审核或评议的事项,不得由文书制作组统一制作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  集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尽可能借助执行办案系统中的统一文书模版自动生成,以提高文书制作效率。文书自动生成后,文书制作人员要结合案卷材料认真核对,核对无异的,进行电子签章并予以打印。

第十九条  文书制作人员应查阅审理卷宗和初次接待笔录,调取送达地址确认信息,确定具体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如无确认送达地址的,应向被执行人户籍登记的住所、暂住地、工商登记地邮寄送达。

第二十条  法律文书无法通过收转发E中心或者其他方式(包括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发出的,应附表说明原因,并及时报告执行实施团队,后续送达工作由执行实施团队负责跟进。

第二十一条  集中制作发送格式化法律文书各项工作应于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完成后,文书制作人员应将案卷材料移交网络查控组。

第三节  集中财产查控

第二十八条  执行指挥中心设立财产查控组,配备网络查控专员若干名,集中负责执行案件网络查控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产查控专员原则上在收到案卷材料 24 小时内发起“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查询。

第三十条  网络查询结果反馈后 24 小时内,财产查控专员应打印“点对点”“总对总”系统反馈表,移交执行实施团队。对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票、工商股权财产的,执行实施团队应立即指令,作如下处理:

1)能够网络冻结的,由网络查控专员实时发起网络冻结,并在反馈表上注明,网络冻结材料应及时打印入卷。

2)对查询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位于辖区范围(地级市)之外的,在 3 个工作日内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查封、扣押。

3)对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存款,由文书制作组制作冻结、扣划材料后,邮寄至杭州市支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理;

4)财付通账户存款,由文书制作组制作冻结、扣划材料后,委托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办理。

以上工作完成后,财产查控专员应将相关卷宗材料移交执行实施团队。

第三十一条  集中财产查控后,执行实施团队集中负责需要线下进行的查控工作。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的工作。需要线下办理查询、查封、冻结、扣押工作的,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第四节  集中发送、接收委托执行请求

第三十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设立事项委托组,专门负责发送、接收委托执行工作。

第三十四条  财产调查类事项委托,可由事项委托专员在法律文书集中制作发送阶段完成。相关工作流程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五条  执行实施团队需要办理特定事项委托的,应制作好相应法律文书(对于扣划类,需包含:执行依据、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双人双证;对于查封、续封、解封类,需包含: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协助执行通知书、双人双证)并移交事项委托专员,由专员制作委托执行函,并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事项委托工作。事项委托专员应负责后续跟进和催办,受托法院反馈的,应及时打印相关办理材料并移交执行实施团队。

第三十六条  事项委托专员应每日查看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委托模块更新情况,对于上级法院转发的受托案件及时接收,彩色打印并按银行、房产、股权、送达调查等分类转交现场查控组实施完成,完成后将反馈材料和回执彩色扫描上传到执行指挥平台该受托案件下,网上回复委托法院,即办结完成。所有受托案件需在 3 日内接收,在限期内完成。

第五节  集中录入失信名单和限消信息

第三十七条  执行指挥中心设立失信限消录入组,配备失信限消录入专员若干名,专门负责根据执行实施团队作出的决定,集中在系统中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发布、撤销限制消费信息,以及撤销被执行人公开信息。

第三十八条  失信限消录入组在收到执行实施团队作出的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决定,以及发布、撤销限制高消费信息后,应对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进行再次核查确认,防止操作对象错误。

第三十九条  失信限消录入组应在收到执行实施团队的决定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第四十条  失信限消录入组根据上级法院或者本院统一工作部署安排,负责向“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诚信“红黑榜”等集中推送典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作“失信彩铃”等工作。

第六节  集中办理财产处置辅助工作

第四十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设财产处置组,负责集中办理涉执财产评估、发布拍卖公告、录入拍卖信息、接待竞买人实地看样及其他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

第四十二条  对涉案财产处置变现需要委托评估的,执行实施团队在移送评估前应当预先对涉案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填写《评估工作交接表》,移交财产处置组。相关工作流程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流程暂行规定》等要求进行。

第四十三条  通过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方式确定涉案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原则上由执行实施团队负责。相关工作流程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要求进行。

第四十四条  执行实施团队决定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制作并送达拍卖裁定书,拍卖裁定书随同拍卖标的现状调查报告(包括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首封协执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的合议笔录、产权登记证书、当事人身份信息等,一并移交财产处置组。

第四十五条  拍卖标的现状调查报告应按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流程暂行规定》中附件要求,根据不同财产类型评估所需材料内容调查清楚。

第四十六条 财产处置专员应在收到执行实施团队拍卖裁定书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卖公告,交由院局领导或执行实施团队法官签发后发布上网,并在发布上网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拍卖公告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第四十七条  财产处置专员应关注拍卖进展,并负责维护网络拍卖系统。当次拍卖流拍的,及时告知执行实施团队法官启动次轮拍卖程序或变卖;拍卖成交的,应及时打印拍卖成交确认书,并联系买受人交付拍卖尾款。

第四十八条  拍卖款项全额缴纳后,财产处置专员应在当天告知执行实施团队,由执行实施团队在 3 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产权过户协助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九条  执行法院将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承担的,财产处置组负责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七节   集中接待来访

第五十条  设立执行来访接待窗口,由执行局指派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负责对未经预约的来访人员进行集中接待。

第五十一条  接待人员应对来访人员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涉及案件的案号、反映的问题和诉求、提交的材料等进行登记,并接收来访人员提交的材料。

第五十二条  来访人员为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来访要求了解执行案件进展情况的,接待人员在不影响案件后续执行工作的情况下,应调取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信息或案件卷宗,将相关案件信息向其公开。

第五十三条  对于来访人员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问题,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需要完善材料的应当当场给予指导;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及时移交承办案件的执行实施团队或执行局办理执行信访案件的机构处理。

第八节  集中接处举报电话

第五十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设立执行线索举报电话,确定专人负责接听、处理。本院及上级法院执行线索举报电话应向社会公开,并在初次接待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

第五十五条  接听执行线索举报电话,应在与来电人通话过程中完成以下工作:

1)核实来电人身份;

2)告知来电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扰乱、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后果;

3) 确定举报电话涉及的案件及其承办执行实施团队;

4)登记来电内容;

5)告知来电人执行法院下一步处理流程,提示其积极配合下一步执行工作。

举报电话通话应全程录音留档备查。

第五十六条  遇到以下情形,举报电话接听人员应立即通知相关执行实施团队或报指挥中心专职副主任协调调度执行力量进行处理:

1)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及其他知情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向执行法院报告并要求立即对被执行人采取控制措施的;

2)通过正常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及其他知情人发现财产线索,向执行法院报告并申请立即对该财产采取控制或执行措施的;

3)案件在正常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认为如不迅速采取控制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有可能潜逃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有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申请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

4)需要立即出警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举报电话接听人员对于来电人咨询的问题或反映的情况能够立即答复或处理的,应立即答复或处理;需要完善材料的应当给予指导;不能立即答复或处理的,应将相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给执行实施团队,并向来电、来信者做好释明工作。

第五十八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落实工作日(含部分节假日)工作时间值班制度和 24 小时备勤制度,以提升对执行举报的响应速度。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备勤人数应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确定,值班人数不得少于一名执行工作人员和一名技术保障人员,备勤人数不得少于一个执行实施团队。备勤人员在备勤期间应确保手机 24 小时畅通,并不得离开本地、不得饮酒。

第九节  集中开展“三推送”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向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教育、民政等部门集中推送执行案件信息机制;继续完善向街办(乡镇)、综治办、文明办以及网格化管理系统集中推送执行案件信息机制。

第六十条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送执行实施案件信息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对于经网络查控和一般财产调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的下列执行实施案件,应当定期向被执行人所在街办(乡镇)集中推送案件信息:

1)立案三个月以上、执行标的额在十万元以下的未执结(含终本案件)执行实施案件;

2)涉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执行标的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未执结(含终本案件)执行实施案件。 

第六十一条  对于涉党政机关、公职人员等特殊主体的执行实施案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执行法院应当先主动释明后果,发函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及后果。如仍拒不履行的,可有针对性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组织部门、纪检监察)发出司法建议,并及时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处理。

第六十二条  对于金融案件(重大民商事案件)及民间借贷纠纷等系列、关联案件,执行法院应当向金融、保险、证券等金融监管部门通报执行实施案件信息;对于影响社会稳定、涉及多部门的系列案件,及时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牵头协调解决。   

第六十三条  对于已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救助的执行实施案件,执行法院应当向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发出给予社会救助的司法建议,及时推送执行案件信息。

第六十四条  对于拟推送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全面了解掌握案件当事人及其财产的基本情况,确定需要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协助执行的内容,将案件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的主要信息与司法建议书,一并送达相关职能部门或者被执行人所在乡镇、街道办。

第三章   4类技术服务

第一节  视频会商

第六十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根据执行实施团队指令,为需要通过“会议视频”系统进行的会商、听证、谈话、协调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第六十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的值班指挥区应配备有音视频会商系统,并有专用电脑分别与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互联网相连通,以便于在会商期间随时登陆内网和外网查询信息。

第六十七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确保视频会商系统、音视频设备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可随时启用(包括发起会商和接受其他法院发来请求加入会商)。值班指挥区值班人员应能够熟练使用、操作视频会商系统。

第二节  4G单兵联通与执法记录仪的使用

第六十八条  执行指挥中心的执行指挥系统应与单兵执行系统、车载指挥系统联通,执行局、执行团队负责人可通过执行指挥系统了解执行现场情况、发出执行指令,及时处理突发情况。

第六十九条  上级法院在开展联合执行等大型执行活动时,可通过执行指挥系统,对执行现场进行指挥,对辖区内执行力量进行调度。

第七十条  配备数量充足的4G单兵系统,确保每个执行实施团队均配备一套。4G单兵系统应确保能够与省、市两级法院执行指挥系统连通。

第七十一条  进行拘留、拘传、搜查、强制腾空等执行措施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或4G单兵系统,全程记录并及时上传至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

第三节   执行公开

第七十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配合执行实施团队,公开执行案件主要流程节点信息:

1)执行立案公开:执行案件受理后,12368 以短信的方式将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承办人及联系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2)执行措施公开:执行过程中,如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网上冻结、扣划、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12368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3)强制措施公开: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向被执行人出示有关法律文书,并告知救济途径。

4)财产处分公开: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委托评估、拍卖、变卖的,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严格依法采取公开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评估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评估报告;所有拍品上网公开拍卖、变卖,拍卖、变卖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5)财产分配公开:执行中处理财产分配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到位金额、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案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要时,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

6)结案信息公开:执行结案应当将执行结果告知当事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及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制作执行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七十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配合执行实施团队,公开执行文书。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执行工作保密要求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一般都应予以公开,明确告知当事人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看。

第七十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做好其他执行公开工作:

1)执行工作规范的文件,及时在本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公示;

2)当事人执行立案时,即告知三级法院 24 小时执行举报电话及本院执行微信;

3)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事务大厅应设置电子显示屏和告示栏,滚动播放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惩戒情况,宣传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执行风险等内容;

4)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事务大厅应设置专用电脑,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信息;

5)对重大执行行动进行全媒体网络直播。

第四节  决策分析

第七十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定期通过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调取法院和办案人员收结案情况、流程节点工作完成情况、采取执行措施情况、当事人信访投诉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违法违纪情况以及其他执行工作开展情况等数据,报送院、局领导,为上级法院和本院领导决策分析提供基础信息。

第七十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实时动态掌握本院及其辖区法院执行案件质效和管理质效指标数据及排名情况,并定期通报。发现相关指标出现异常的,应立即查找原因,并及时向院、局领导汇报。

第七十七条  对执行工作实行单独考核、对执行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应以执行指挥中心提供的数据和信息为主要依据。                 

第四章   5项管理职责

第一节   繁简分流管理

第七十八条  首次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应综合初次接待反馈、案件类型、网络查控结果等情况,以是否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是否有财产需要处置为标准,实施繁简分流,做到简案快执、难案攻坚。

繁简分流管理工作在立案后分案阶段在各执行实施团队内部由执行法官分别实施管理。 

第七十九条  以下案件可归为简易执行案件:

1)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到或通过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执行前保全的银行存款、支付宝(余额宝)账户、现金等财产足以清偿债权的;

2)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根据初次接待反馈,同时存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诉讼期间即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准确执行线索等情形的案件;

3)不动产、机动车过户案件;

4)通过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可以办结的行为执行案件;

5)根据立案初次接待反馈,立案阶段可立即拘传到被执行人的3万元以下小标的案件;

6)民事诉讼保全案件;

7)终本恢复案件等其他简易类型执行案件。

第八十条  下列案件不得归入简易执行案件:

1)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房屋迁让类案件;

2)被执行人有财产虽足以清偿债权但需处置的案件;

3)上级法院及本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第二节   流程节点管理

第八十一条  执行事务中心设立综合管理组,负责执行案件收案、分案、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各流程节点管理、执行案款管理、终本案件管理、结案审查等工作。

第八十二条  流程节点管理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 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立案之日起10 个工作

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

2)网络查控:立案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启动“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询,并在30日内完成网络查控工作。终本案件要求结案前 3 个月再次发起“总对总”查询。

3)传统查控:立案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启动传统查控,包含调查、传唤、搜查、悬赏执行、司法审计等。同时应在30日内完成传统查控登记工作,并点击“财产情况”分析,确认是否满足申请金额。

4)强制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拘传、罚款、拘留、追究拒执、限制出境、委托律师调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节点信息录入情况。

5)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听取其意见。

6)发放案款: 执行款到账后30日内应发放案款,因特殊情况未及时发放的,应书面说明理由报局领导审批。

7)终本恢复:执行指挥平台终本模块中“统查有财产需处理案件”在已核实有财产之日起7日内应决定是否恢复执行。

对在关键流程节点出现超期预警提示的,案件质量管理专员应及时提醒办案人员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第八十三条  综合管理组负责审查案件报结是否符合法定结案条件。同时应审查结案信息中必填项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包括:申请执行标的额、结案标的额、申请人放弃标的额、执行到位标的额、结案日期、结案方式、结案事由等。

第八十四条 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的,综合管理组应审查:

1)是否符合终本实质要件,即被执行人是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卷宗中必须有相关财产调查材料;

2)是否符合终本程序要件,主要审查系统节点是否具备以下四项内容:结案前三个月进行“总对总”查控;对案件进行传统查控;进行终本约谈;发布限制消费令。

第三节  执行案款管理

第八十五条  执行案件应全部使用“一案一人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所有执行案款收支均应通过“一案一人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办理;现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的,也应在执行案款管理系统中补录相关进出帐信息

第八十六条  执行案款管理专员应对“一案一人一账号”的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收发案款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执行局局长和执行实施团队。

第八十七条  执行案款管理专员负责不明案款的监督管理:

1)通过“一案一人一账号”系统汇入的执行款无需承办人手工认领,款项将直接进入相关案件账下,提醒承办人查看并及时发还款项;

2)通过本院总账号汇入的执行款,在案款系统中通过对缴款人、银行附言等主要信息查询来初步辨认执行款,督促相关承办人认领款项。

第八十八条  执行案款管理专员负责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流程进行监督管理:

1)发放执行款时,承办人应在执行案款管理系统提请发放,并将纸质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收条、参与分配函、分配方案、委托手续等)交由执行案款管理专员初审,再报经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时在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审批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2)督促承办人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未按期发放的,督促承办人向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领导书面说明原因,符合法定条件的,经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

3)对未发还的款项通过查看案款系统和收发结算票据进行统一管理:案款系统主要针对尚有余额且认领时间已超一个月以上的案款进行跟踪管理;结算票据针对的是认领时间在一个月内的案款。认领时间超过 20 天以上的,应督促承办人办理款项发放手续。

  第四节  终本案件管理

     第八十九条  设终本案件管理组,负责终本案件的集中动态管理,组长由执行局领导担任。

第九十条  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的案件,自动导入最高法院终本案件管理库和省法院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并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自动网络查询,实行动态监管。

第九十一条  终本案件有以下情形应当恢复执行立案:

1)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3) 已终本案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4)在执行监督或案件检查中发现终本案件不符合法定结案条件的。

 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立案,原则上应由执行局长初步审核后,再交由立案庭立恢复执行案件。

第九十二条  终本案件管理组负责的事项包括:

1)定期登录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平台和终本案件管理系统查看网络查控系统定期轮询结果,反馈有财产的案件应报告组长初审是否立恢复执行案件;

(2)制作终本案件续冻结、续查封、续边控材料;

(3)涉及被执行人财产在其他法院处置的,及时发起参与分配,款项到账后制作分配方案;

(4)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冻结经审查准许的,制作裁定解除查封冻结措施。

第五节  执行指挥管理

第九十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互联网应急调度服务平台等系统,及时接收上级法院的各项指令,并督促处理按时反馈。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管理专员应常态化关注处理以下重要事项:

1)每天登陆“值班巡查”模块值班签到;

2)每天登陆“上传下发”模块查看通知文件,并呈报局领导;

3)每天登陆“执行督办”模块接收、转办并及时回复节点督办、网拍督办、终本督办等各类督办事项;

4)每天登陆“事项委托”模块接收、转办并及时回复其他法院委托事项办理情况;

5)每天登陆“申诉信访”模块接收、转办并及时回复信访督办案件;

6)每天登陆“舆情监管”模块,关注并及时处理涉及本院舆情动态;

7)每周登陆“执行质效”“业务培训”“数据监管”等相关模块,关注相关最新情况,并及时报告局领导;

8)根据相关工作需要,登陆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其他模块,操作开展相应工作。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互联网应急调度服务平台具备执行值守(正在使用)、GIS可视化管理、外出执行现场场景实时接入、协同执行视频指挥、法官间视频沟通、现场执行音视频记录等功能应用。平台管理专员应及时响应签到,接收传达上级法院相关指令,并报告执行指挥中心专职副主任或执行局长。

   第三章  其他

第九十六条  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遇下列事项需赴异地办理的,应委托相关异地法院代为办理,案情较为紧急的,可以赴异地直接办理。

1)冻结、续冻、解冻、扣划银行存款、理财产品;

2)公示冻结、冻结、续冻、解冻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

3)查封、续封、解封、过户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

4)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5)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中列明的事项。

执行案件过程中有需赴异地执行的,经局长同意后,应填写出差审批单,报经分管领导及院长审批。

第九十七条 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下列重大事项需经合议庭讨论并由分管副院长决定实施:

1. 重大执行活动的方案和应急预案;

2. 采取罚款、拘留、搜查、强制迁出等强制执行措施;

3. 发送执行款需制作参与分配方案的;

4. 启动执行联动机制

5. 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期间,如工作衔接中出现分歧或争议,报请院党组协调解决,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2020年03月0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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