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诉讼服务中心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8 15:57:49


各人民法庭,本院各部门:

现将《诉讼服务中心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永丰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8日

永丰县人民法院

诉讼服务中心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管理,强化诉讼服务中心人员职责,规范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诉讼服务中心主要是以服务诉讼当事人和审判一线工作为中心,积极推动社会服务管理创新建设,将审判、执行事务性工作由“后台”集中到“前台”,建立集约化一站式服务窗口。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及本院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 职能和人员设置

第四条 诉讼服务中心应具备立案服务、多元化解和涉诉信访、审判辅助四大主要职能,在服务中心设立五大区域:即诉讼辅导区、自助查询区、便民服务区、休息等候区、自助立案区及远程调解室、心理咨询室、信访接待室、联合化解中心、分调裁审中心五类独立空间。包含立案审查、诉前(立案)调解、诉前鉴定、诉前保全、司法救助、费用结算、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释疑、信访接待、执行事务等功能。

第五条 诉讼服务中心由立案庭庭长、副庭长、法官助理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立案庭庭长主持中心工作,负责诉讼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协调和指挥,其他人员配合管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诉讼服务中心建立办事公开制度、文明接待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实行定岗、定人、定责,严格首问责任制;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自己的岗位职能设置登记簿,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办理事项、办理结果、联系方式等进行必要性登记、处理。登记簿由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第七条 诉讼服务中心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窗口职责范围,规范自己的言行,认真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区分不同情况及时登记,认真处理当事人来电、来信、来访、来人咨询和办理其他业务。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承办事项,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及时办理;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提供所需全部材料。当事人的材料应由收转发中心人员收取并扫描,按规定通过存柜移交经办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应认真解释,指导办理,及时告知当事人承办机关或咨询部门的联系方式。

第四章 服务承诺

第八条 服务承诺制是根据诉讼服务中心各岗位的职能要求,将司法审判工作的内容、程序、时限、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九条 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

  (一)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宗旨,做到仪表整洁、服务热情、用语文明、解答耐心,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按照即办制要求,全面落实“简单事情立即办、复杂事情限时办、特殊事情紧急办”,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办事;

  (三)编制各类《诉讼指南》以备当事人免费取阅,将有关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所需资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通过公告栏、信息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徇私情,规范服务;

  (四)热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五)严格执法,公平执法,公正廉洁,不以权谋私,不徇私枉法。

第十条 服务承诺制的监督管理

(一)制定和严格落实责任制,本院督导人员及诉讼服务

中心值班主任负责监督服务承诺制的落实。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意识。

(三)定期总结服务承诺制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奖惩,鼓励先进,遏止不良现象。

(四)虚心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违诺事件。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值守,由值班法警负责。

1.诉讼服务中心由法警和保安人员配合,负责安检及保卫工作。

    2.实行值班制,做好中心来人的安检,确保中心人、财、物的安全。

第十二条 防止火灾,由值班法警负责。

1.下班后,必须将照明设施、音像设备、饮水机、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空调及其电源关闭;

2.加强用电线路及开关的日常检查,防止发生火灾。

第十三条 防止偷盗,由值班法警负责。

1.易携带的轻小物品及重要资料要放置安全,入柜上锁,防止丢失;

2.公共区域物品由当天的值班法警每天检查一遍,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值班主任;

第十四条 防止暴力事件,由值班法警负责。

1.上班期间,法警及保安人员负责中心巡逻,严禁闲杂人员入内,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

2.发现异常情况,法警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告知有关人员和值班主任;确有需要,启动报警系统,法警应当启动处置应急(预案)程序。

第十五条 注意卫生

1.中心工作人员应保持窗口工作台面及器物的整洁卫生;

2.加强对中心工作人员的卫生知识教育,做好流行疾病的预防工作,保障中心工作人员的健康。

 

第六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仪容仪表

(一)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平和的心态,朴素大方,仪表端庄自然,精神集中,不带情绪上岗。上班期间,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统一着装。

(二)坐姿要端正,站姿要挺立。

(三)不得染彩发、染指甲、剃光头、纹身、蓄胡须。

(四)不得披衣、敞衣、撸衣袖、卷裤腿、穿与制服不相称的鞋子。

第十七条 举止行为

(一)言行举止要温和、谦恭、庄重、得体。做到“五个一”:做到一个微笑、一句问候、一把椅子、一杯热水、一声再见。

(二)禁止在服务对象前整理服饰,整理头发,掏耳垢,挖鼻孔,剔牙齿,剪指甲等。

(三)禁止在中心大厅内大声喧哗、嬉闹,搭肩挽臂同行。

(四)禁止上班时间串岗闲聊、打扑克、下棋、上电脑玩游戏、聊天、看影视、玩球赛,浏览购物网站,查询股市行情以及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禁止工作时在中心吸烟。

(六)不得随意吐痰、乱扔杂物,保持窗口卫生。

(七)服务台面、办公桌面、地面、电脑等保持清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诉讼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由本院督导人员负责督查。

第十九条 严格岗位目标督查与考核,公开投诉电话,设置意见箱,专人负责处理意见及建议,对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拖沓,造成负面影响或后果的,应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及本院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本院诉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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