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均衡、透明、公开、科学的案件分配机制,均衡法官工作量,防范廉政风险,提高审判效率,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院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
第二条 随机分案是指按照一定的分案规则,运用信息技术,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指定分案是指对于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院长、庭长可以指定或变更承办法官。
第三条 随机分案原则上适用于本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但不包括纳入速裁的案件。
第四条 以下案件,实行归口办理,在归口部门(团队)内,实行随机分案:
(一)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办理;
(二)执行案件,由执行局办理;
(三)法庭管辖区域内的案件由相应人民法庭办理;
(四)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由道交法庭办理;
(五)涉未成年人案件由少年法庭办理。
第五条:下列待决案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问题方面具有相似性的类案、关联案件由速裁团队办理:
(一)物业合同纠纷案件;
(二)信用卡纠纷案件;
(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四)其他类案、关联案件。
第六条 纳入随机分案的案件,由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后,根据本院党组确定的随机分案法官名单及分案系数进行分案。
第七条 随机分案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等确有特殊原因不宜办理的或者对案由等有不同认识认为不应由其承办的,应填写申请表后由所在审判部门分管院领导及分管立案的院领导决定是否退回诉讼服务中心重新分案,不得自行直接将案件退回立案部门。
第八条 因岗位交流、孕产、病事等原因,需要调整法官分案名单及分案系数的,由院党组审核确定。
第九条 法官的分案系数,参照上级法院规定及本院的实际进行明确,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条 被告一方相同或者基于同一事实而相关的系列案件,原则上分配给同一审判庭或同一员额法官办理,不纳入按随机分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院此前制定的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