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人民法庭,本院各部门:
现将《诉讼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永丰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3日
永丰县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诉讼费管理,加强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诉讼费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予以收取,不得以其他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收取诉讼费,应由立案庭开具《缴费通知书》,由当事人持单到指定银行,或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或POS机刷卡、支付宝、微信等方式交纳。当事人交款后,立案庭应当向其开具《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票据》。诉讼费不得以现金方式收取。
第四条 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由承办法官核定应追加的诉讼费,告知立案庭开具《缴费通知书》,通知当事人持单交纳。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含执行费),需报经减缓免诉讼费审批小组讨论决定,并办理相应手续。
减缓免诉讼费审批小组由分管财务、立案、民事审判、人民法庭、执行的院领导以及立案庭庭长组成,由第一副院长召集。
第六条 案件审结后,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诉讼费退费手续,提供立案时开具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票据》、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办部门填写《退诉讼费审批表》,承办法官、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如代理人代为办理退费事宜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向承办部门提供银行账号、开户行及户名,财务人员审核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以网上银行方式办理退费。
第七条 诉讼费票据由立案庭安排专人使用管理。综合办公室安排专人每月与立案庭、银行、财政局核对诉讼费收取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