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人民法院 简化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审理方式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1-03-01 09:26:16


为进一步实现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为当事人提供更为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诉讼服务,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精神,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激活小额诉讼程序,优先适用,依法转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解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订本操作规范及办理流程。

本版本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仅涉及操作规范,不涉及标的额、举证期限、审理期限当事人实体、程序权利的内容设定。

第一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应当遵循依法、简便、快捷、便民、注重调解的原则。

第二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第三条 本院民商事速裁团队审理小额诉讼程序案件。

第四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具体金额以当年度公布为准。

现以江西省公布的202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人民币39091元以下(含39091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待新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后,标的额按照新标准随之调整。

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该标的额以上、156364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六条 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第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五)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第八条 立案庭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人民币39091元以下、或39091以上156364元以下,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应当立诉前调字号分流到诉前调解。

第九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向当事人释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对标的额39091元以下的,向当事人发放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如调解不成功,直接转立案庭立简易小额程序;对标的额39091元以上、156364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应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 如调解不成功,但当事人同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调解员应及时将诉前调字号案件转立案庭并提示按照小额诉讼程序立案。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以《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的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第十二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但不得减损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法官应于收到管辖权异议后二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第十五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除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实行庭审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鼓励采用互联网庭审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可不必归纳争议焦点,直接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来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可以灵活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请法院询问证人。

第十七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理,但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第十八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应尽可能当庭宣判,择期宣判的,择期宣判时间不应超过开庭后5日。

第十九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二十一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一)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

 (二)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标的额以上、十万元以下,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三)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或者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

 (四)当事人提出反诉的;

 (五)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并且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第二十三条 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第二十五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裁判。

调解书可以只载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和调解方案,不再记载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本院认定的事实。

第二十六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结案的,可以采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和表格式裁判文书,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判决主文等内容。

当事人就令状式、表格式裁判文书书面申请答疑的,法官应以适当形式详细解释判决理由,答疑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 对于当庭即时履行的案件,除当事人要求出具法律文书外,可以不出具法律文书,但应在庭审笔录中注明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不服或者以不应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为由申请再审的,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本规定没有列明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范及办理流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

                                  永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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