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诉讼成本,提升鉴定效率、评估工作,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好的服务于审判执行工作。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招标确定鉴定、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在审判、执行环节需要鉴定、评估的案件通过招投标确定中介机构的一种方式。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一)各方当事人一致要求的;
(二)鉴定、评估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本院认为有必要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的。
第三条 招标确定中介机构按照以下步骤和程序进行:
(一)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
(二)综合办负责司法技术人员签署意见;
(三)制作招标文书,招标文书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发布;
(四)通过信息平台通知中介机构自愿进行书面竞标;
(五)通知当事人、技术部门人员及监察人员于开标日到场监督;
(六)开标及评标;
(七)宣布中标机构并在相关平台上进行公示。
第四条 中介机构应将竞标书在截止日期前寄送至司法技术部门,寄送的竞标书上应注明投标案件名称。
第五条 综合办负责司法技术人员应通过短信、微信、书面通知或其他可以收悉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到场监督开标,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的,不影响程序的进行。
第六条 司法技术部门人员必须在开标日并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拆开投标书,不得自行提前开启标书。因竞标中介机构的原因(如竞标书未注明案件名称)导致提前开启的,由竞标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整个开标过程应形成书面笔录,有条件进行庭审录像的应庭审录像留存。由到场见证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七条 评标采用评分制,应遵循“费用低,效率高”的中标原则,按照以下方式选行评分,并计算出总得分:
(一)若物价部门、行业协会或省高院有收费办法和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每下浮一个百分点加0.6分;若无相关收费标准的,按照所有竞标单位报价的平均值作为基准,每下浮一个百分点加0.6分,该项最高加分40分。
(二)按照招标文书上规定的期限,每提前一天加2.5分,该项最高加分60分。
经评标,由总得分最高的中介机构中标;若出现最高分相同的情形,则按本院收到标书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单位;若无法区分先后的,则以摇号方式确定其中一家为中标单位。
第八条 若按上述方式确定的中标机构存在回避情形的,则按总得分高低排序,依次确定适合的中标机构,若因投标机构均存在回避情形。终止选择鉴定机构。
第九条 中标机构确定后,应在相关信息平台公示,并向相关当事人送达《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机构选定通知书》。中标机构因回避等原因发生变更的,信息平台的公示信息也应同时予以变更。
第十条 审判、执行案件中的中标机构以中标价格预收鉴定、评估费。
若审理案件中的鉴定、评估意见因中介机构原因未被本院采信的,中介机构应全额退还相关费用。
执行案件中的评估收费结算,计费基数按照拍卖成交价,并按照中标折扣价计算,若拍卖、变卖未成交的,则按最低收费支付成本费用。
中介机构未按照中标期限完成工作,也无确实理由向本院申请延期的,每延迟一天减少一个百分点应收费用,最多减少50%的应收费用。
第十一条 中标中介机构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本院取消其一个月摇号及竞标的资格:
(一)未按中标期限承诺完成工作的;
(二)两个中标标的经拍卖、变卖仍未成交的。
第十二条 中标中介机构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本院取消其半年摇号及竞标的资格:
(一)若中介机构出现3次未按中标期限承诺完成工作的;
(二)若中标机构未按第十条之规定结算鉴定、评估费用的;
(三)四个中标标的经拍卖、变实仍未成交的。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