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5-30 12:06:11


为积极推动执行不能符合破产条件案件依法破产,根据省高院《关于开展2022年“执转破”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执转破案件由本院执行局具体负责移送,各执行实施团队提出,执行指挥中心提供支持,全院各部门配合,坚持有法可依、程序清晰流畅、协调分工明确、高效快捷、职责落实到人的工作原则,确保执转破工作的发现程序、审查程序、决定程序、移送程序等环节高效有力,切实形成工作效果。

第二条 执行局各执行实施团队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执行情况,调查被执行人资产负债状态,初步判断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同时协同执行指挥中心及相关各部门,防范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利用破产程序阻碍执行,损害相关权利人权益。

第三条 被执行人初具破产原因,执行局各实施团队应依法提起报送执转破程序,并与执行指挥中心做好对接协调工作。同一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有多个企业法人的或多个执行案件涉及同一企业法人的,执行局各实施团队及各部门应分别启动执行移送破产工作。

第四条 当事人同意执行移送破产的,执行局应告知其提供执行转破产申请书、同意移送破产审查声明,并制作执行移送破产程序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执行案号和执行依据;

(三)申请的事实;

(四)移送的理由。

第五条 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局应裁定中止所有有关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裁定不予受理的,执行局应继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第六条 执行法官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案件,根据其移送审查的相应执行案件批次数量折抵执行案件数,具体为每件(批)折抵执行案件3件。

第七条 转入破产程序后,破产案件审理绩效步核标准,参照我院《破产案件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试行)》(永法[2021]68号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丰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0日

责任编辑:永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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