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工作的监督,促进管理人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职责,保证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破产案件程序推进过程中,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各阶段的工作情况,并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条 管理人应当组建工作团队,并将团队成员名单、联系方式、分工在接受指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破产审判部门备案。
第三条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管理人工作规章制度,包括接管方案、债权申报材料、债权审核原则和流程、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印章和证照管理制度、会议议事规则、档案管理制度、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密制度等,并向破产审判部门备案。
第四条 管理人自接受指定之日起,每两周应制作工作报告,详细陈述对应期间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向破产审判部门书面汇报。
管理人履行职务期间,应针对性对重大、复杂、疑难、突发事项制作专项工作报告,详细陈述对应事项的事实、争议、法律规定及管理人意见,并向人民法院书面汇报。
第五条 管理人根据破产案件具体情况,经人民法院许可,可通过公开询价方式择优委托法律服务、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债务人提供中介服务。
第六条 管理人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筹备情况,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有关文件。包括:(一)会议议程;(二)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包括接管和调查的情况;(三)债权审核报告及债权表,包括载明债权人的基本信息、债权依据、债权金额大小,债权的性质,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情况;(四)职工安置情况,工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的支付情况;(五)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六)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七)管理人报酬方案;(八)存在维稳隐患的,需附上维稳预案;(九)人民法院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七条 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十日内,管理人应当将债权人会议的到会情况、表决情况及决议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第八条 破产审判部门根据破产案件进展情况,可向管理人下达工作指令,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所布置的工作。
第九条 破产审判部门根据破产案件进展情况,可检查破产管理人履职期间的财务收支凭证。
第十条 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后,管理人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履职报告,总结其履职的经验和教训。
第十一条 对管理人考核以破产审判部门制定的《破产管理人工作业绩考评表》为标准。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评表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现场负责人身份及勤勉程度;有效工作人员数;常驻工作人员与最大投入力量;实际垫资额度;实际报酬及支付时间;
(二)进驻和接管效率和实绩;建章立制完备程度;资产盘点和管理;债权审核进度和结果;会议资料质量;会议统计;与各方沟通情况;应收款回收思路及力度;招募投资人或资产变现的效率和效果;请示报告制度;应急事件处理能力;诉讼能力;各方面反馈意见等;
第十二条 考核由破产审判部门具体负责,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进行。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本院指定的或者在考核中为不称职的,本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停止其参与本院受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并可向其所在地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建议暂停其破产管理人资格、或降低其破产管理人级别、或从破产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第十四条 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可以列入管理人黑名单,并向其所在地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建议从破产管理人名册中除名,同时向所在行业协会通报:
(一)存在应当回避的事由,但故意隐瞒,未主动回避,并因此造成不良影响;
(二)利用破产管理人的身份或地位与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谋取私利,造成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受到损害;
(三)虚报、滥报破产费用,数额较大,查证属实;
(四)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秘密,后果严重;
(五)申请辞去职务未获本院许可,但仍坚持辞职,且未能说明合理原因并不再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
(六)未经本院许可,将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交由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行使,经本院训诫后仍未能改正;
(七)其他严重缺乏担任破产管理人所应具备的能力或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2021年7月29日起试行。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
永丰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