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人民法院关于竞争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07 11:11:34


为提高破产管理人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管理与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县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实际,本院对重大破产案件、重大复杂破产案件采用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为规范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破产审判业务部门决定采用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层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面向全省范围内竞选管理人的,应当报中院审核备案,面向全国范围内竞选管理人的,应当书面层报中院和省法院审核批准。

第二条 竞争选任管理人应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进行,每件案件参与竞争的管理人不得少于3家。

第三条 竞争选任管理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依法、高效、求实原则。

二、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受理的重大破产案件、重大复杂破产案件。

重大破产案件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案件:(一)债务人财产价值或破产债务1亿元以上、不足5亿元的破产案件;(二)普通债权人人数200人以上、不足500人或普通债权和劳动债权人共计5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破产案件;(三)重大复杂破产案件以外的重整案件;(四)人民法院认为属于重大破产案件的。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案件:(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二)债务人财产价值或破产债务5亿元以上的破产案件;(三)普通债权人人数500人以上或普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人共计1000人以上的破产案件;(四)债务人分散,在全国、全省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破产案件;(五)人民法院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的。

三、公开招募

第五条 破产审判业务部门将受理裁定、招募公告移送院综合办公室,由院综合办公室在本院网站公布招募公告。破产审判业务部门同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布招募公告。

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六条 招募公告内容包括案件简介、对管理人的具体要求、特殊告知事项,以及管理人须提交的书面资料、报名截止期限、报名方式、法院联系人和电话号码等内容。

四、管理人报名条件

第七条 报名参与竞争的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

(二)不存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当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情形。

五、考察指标

第八条 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重点考察管理人的专业水准、履职能力、从业经验、机构规模、工作方案和初步报价等因素。

六、管理人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本院成立专门评审委员会,对竞争选任管理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的人数不少于七人。

第十条 由破产审判业务部门内勤兼任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内勤,负责整理评审档案及保管。

七、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报名截止期满后3日内,管理人评审委员会采用书面评审与现场陈述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

八、结果公布及指定管理人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后2日内,院综合办公室将评审结果在本院网站公布,破产审判业务部门及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根据公布的评审结果,得分最高者为当选管理人。得分次高者为备选管理人。

备选管理人作为需要变更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变更管理人时出现原确定的接替人选依照相关规定不再适合担任该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取消其接替人选资格,由人民法院另行依照本办法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 管理人被指定后应当向破产审判业务部门递交履职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最长办理期限;团队负责人及成员固定为报名时的人员;定期报告工作内容,重大事项及时专项报告;其他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等事项。

以上承诺的履行情况,将纳入管理人的考核范围。考核结果将直接影响管理人参与下一轮竞争选任。

九、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管理与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丰县人民法院

2022年17

责任编辑:永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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