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赣0825民特3号
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和申请人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就2022年8月18日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案。依据相关规定,现将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生态环境损害金额
根据《鉴定意见书》,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合计3736.83万元;6.1km受损河道的替代修复工程经磋商为124.94万元。具体如下:
1.大气环境损害赔偿费用33万元。
2.土壤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合计3114.4万元。
3.沟渠1地表水监测、园区周边2条沟渠沉积物和110m受损河道沉积物的环保疏浚工程费用589.43万元。
4.恩江6.1公里沉积物受损区域内无需疏浚的河道沉积物替代性修复工程124.94万元。通过恩江河道右岸6.1公里河岸带生态护坡工程(80万元)、永丰县吴村农田灌溉水质整治工程(44.94万元)工程,开展恩江6.1公里沉积物受损区域内无需疏浚的河道沉积物替代性修复。
(二)履行方式
缴纳赔偿金:3861.77万元,由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支付1699.1788万元、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699.1788万元、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支付463.4124万元。
(三)支付方式和期限
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支付1699.1788万元、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2022年8月起至2023年5月31日前将赔偿费用3861.77万元分批支付转入吉安市生态环境局指定专用账户(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系统
生态损害赔偿代码1991501)。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和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底、2022年10月底、2022年12月底、2023年2月底、2023年5月底按下列比例支付相应费用,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按5批分别支付419.1788万元、320万元、320万元、320万元、320万,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按5批分别支付103.4124万元、90万元、90万元、90万元、90万元;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按6批分别于2022年8月底、2022月9底、2022年10月底、2022年12月底、2023年2月底、2023年5月底,分别支付219万元、200.1788万元、320万元、320万元、320万元、320万元。
(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的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赔偿义务人应全面、诚信的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如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支付赔偿金义务,除继续履行完毕支付赔偿金义务外,还应按照未支付的赔偿金金额的20%的比例向赔偿权利人支付违约金。
申请人承诺: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
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如发现上述协议内容存在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本院。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春英,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庭
联系电话:0796-2513068
联系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新城区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