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9-12-03 11:34:04


为落实现代化诉讼服务中心的解纷职能,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缓减办案压力,规范诉调对接的操作流程,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调解包括委派调解、委托调解、法院专兼职调解及邀请调解。

委派调解是指立案前,起诉人同意诉前调解的案件,经诉讼服务中心移送后,由调解组织(人员)进行的调解工作。

委托调解是指立案后当事人同意多元化解,经诉讼服务中心移送后,由调解组织(人员)进行的调解工作。

邀请调解是指案件审理中,审判人员邀请相关领域人士参与法院调解。

第二条 立案人员收到起诉材料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应告知当事人诉讼成本及诉讼风险以及多元化解的优势等,引导各方当事人正确认识并接受多元化解。

第三条 当事人均同意委派、委托调解的,立案人员应在 2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事项:

1.指导各方填写《多元化解确认书》、《调解信息登记表》;

2.编立多元调委派/委托案件信息,制作《委派/托调解函》;

3.及时将案件移送调解组织(人员)。

第四条 立案人员应当对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进行跟踪管理,对于在调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第五条 受委派、委托调解人员或组织进行调解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程序终止: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

2.任何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再继续调解的;

3.当事人分歧较大,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

4.调解期限届满;

5.其他导致调解难以进行的情形。

第七条  调解终止的,受委派、委托调解人员或组织应当在调解终结后3日内,根据不同的调解结果分别向本院随案移交下列材料:

 (一)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当事人不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者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移交调解笔录复印件、调解协议原件和《调解信息登记表》;

    (二)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者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移交调解笔录复印件、调解协议原件、《调解信息登记表》及当事人提交的《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书》;

    (三)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移交调解笔录复印件、《调解信息登记表》;

    (四)其他需要移交的材料。

第八条 立案人员收到当事人达成的诉前调解协议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在3日内分别处理:

    (一)不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者申请司法确认的,委托调解的案件应当办理撤案手续后由立案庭即时结案;

    ()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当立案并及时移送立案庭审查,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立案并及时移送立案庭审查,依法作出确认裁定书或者不予确认裁定书。

如果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立案后移送相关审判业务庭依法审理。

第九条  因调解期限届满而终止调解的,调解人员应在调解期限届满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卷材料移交诉讼服务中心。

第十条  法院邀请调解组织(人员)共同调解的,应当制作《邀请调解函》并将案件相关资料送交调解组织(人员)。调解组织(人员)收到法院的《邀请调解函》及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员,并在指定期限内按《邀请调解函》的要求及时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一条  委派、委托或邀请调解的案件,各调解组织(人员)均不收取费用。达成调解协议后需要司法确认、出具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不成功之后需要进入诉讼程序的法院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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