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民法庭、法院各部门,乡镇、系统工委、县直省市属工会:
现将《永丰县“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细则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丰县人民法院 永丰县总工会
2021年11月 15日
永丰县人民法院 永丰县总工会
关于永丰县“法院+工会”劳动争议
诉调对接工作细则 (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充分赋能市域治理现代化法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是指人民法院的诉讼与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含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对接。
第二条 开展劳动争议诉调对接的目的,是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与工会各自的优势,形成合力,通过司法途径赋予劳动争议调解结果司法效力,促使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三条 开展劳动争议的诉调对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调解程序的启动、进行,调解协议的达成等,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诉调对接程序的选择和启动应出于当事人的自愿或征得其同意。
(二)便捷原则。劳动争议案件诉调对接的制度化建设应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操作程序,为解决纠纷提供最大的便利。
(三)公正合理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调解劳动争议,保证调解行为的合法和公正。
第二章 工作室、选派调解员
第四条 工会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三师一室”驻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
法院与工会采取预约调解制度,或将工作室相关信息在法院与工会公示,供当事人联系。
第五条 工作室特邀调解员由法院和工会共同选派。参选工作室调解员应为热心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人民陪审员、“三师一室”法律援助律师、劳动关系协调师以及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法院和工会工作人员等。
第三章 调解范围、类型
第六条 工作室的调解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补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用人单位稳定发展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七条 工作室调解的类型:
1.自主调解。未进入司法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自主调解,对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2.委派调解。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正式立案前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可以委派工作室调解,对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3.委托调解。法院受理后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可以委托工作室调解,对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
第四章 调解形式及具体内容
第八条 信息对接。工作室依照当事人双方意愿,依法组织进行调解。对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由工作室工作人员登录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填报案件信息。对未达成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工作室终止调解。工作室工作人员要及时将情况记录在案备查。如有必要,可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会职工权益维护部门进行报备。
第九条 协助调解。工作室在调解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可以向法院发出《协助调解函》(附件1),邀请法院派员协助调解。法院在收到《协助调解函》后,于2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派员参加调解并书面告知。对于达成的调解协议,要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法院进入司法确认程序。
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过程中,可以向工作室发出《协助调解函》,邀请工作室协助调解。工作室收到《协助调解函》后,于2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派员参加调解并书面告知。对于可能涉及群体纠纷、影响较大的劳动争议案件,承办法官应先期跟工作室沟通。
第十条 委派委托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委派委托工作室先行调解。
在当事人签署《委派委托调解告知书》后,法院于3个工作日内向工作室出具《委派委托调解告知函》,移交案件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委派委托调解函》应当注明调解时限。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一般为15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除外,但调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委派委托调解的期限自工作室签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委派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工作室应当在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将调解协议书、调解笔录、《委派委托调解复函》及案件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法院。
对于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入司法确认程序。
对于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经法院审查后,出具民事调解书。
第十三条 委派调解期限届满后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工作室应当在调解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委派委托调解复函》及案件相关材料移交人民法院。
第五章 司法确认
第十四条 进行司法确认的目的是方便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简便、快速、经济和彻底解决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第十五条 工作室在自主调解或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申请劳动仲裁部门出具调解书,或直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经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附件2),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及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工会职工权益维护部门印章。
第十六条 申请司法确认的,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交以下资料:
1.《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
2.调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
6.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确认 :
1.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4.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6.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确认和执行的;
7.工作室、调解人员存在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行为的;
8.存在法院认为不适宜司法确认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在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书作出前,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回司法确认。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民事裁定书履行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支付令。
第二十条 双方当事人经工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而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法院应采用各种有效方式对工会特邀调解员进行工作指导,并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业务指导员,传授法律及相关知识,规范操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法院、工会组织对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应引导和督促当事人即时或尽快按调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法院与工会组织应建立劳动争议信息沟通反馈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劳动争议纠纷的受理和调解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群体性纠纷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做好各项预案工作。
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与工会的职工权益维护部门,是诉调对接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负责诉调对接工作的衔接、沟通与协调。工会安排专人接受法院委托、委派开展劳动争议诉前、诉中解调,并接受法院的业务指导。法院指派专人负责工作室(指导中心)的日常管理、沟通协调、信息反馈等工作。
法院与工会应建立劳动争议案件诉调对接联络员名册,负责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的协调与联络。
第二十四条 法院与工会组织应建立化解劳动争议联动制度。法院审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可以商请工会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工会要认真分析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中掌握的信息,深入研究劳动争议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法治宣传、法律监督等形式,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引导企业合法、规范用工行为,把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五条 法院在出台涉及劳动关系和职工权益等指导性的文件时,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工会出台涉及职工权益的文件时,充分听取法院的法律意见和建议,确保政策文件与法律精神一致。
第二十六条 法院与工会组织应适时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其主要任务包括:
1.交流调解工作经验,提升调解工作水平,加强调解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诉调对接的工作性质、特点及优势的认识和了解;
2.研究诉调对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
3.协调、讨论诉调对接工作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由法院、总工会相关部门作为召集人,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七条 工作室的诉调对接工作经费纳入专项工作预算,并依据工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永丰县人民法院与永丰县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协助调解函
2.调解协议书
附件1
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
协助调解函
( )赣 协助 号
人民法院:
我工作室受理的 与 劳动争议一案[案号: ],当事人自愿选择委派/委托调解解决。根据《永丰县人民法院 永丰县总工会关于开展“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的通知》、《永丰县人民法院 永丰县总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的规定,我工作室接受贵院的委派/委托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现因案情复杂,需要邀请贵院派员协助调解。
请贵院在收到本《协助调解函》后,于2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派员参加调解并书面告知我工作室。
工作室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
年 月 日
附件2
调解协议书
(样式)
调解时间:
调解地点:
案号:
调解员:
书记员:
案由: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经 人民法院委派/委托 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
二、收款账户信息如下:1.户名:;2.开户行:;银行账号:。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四、上述协议各方当事人同意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 份,由双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 人民法院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人:(签名或签章)
年 月 日
被申请人:(签名或签章)
年 月 日
调解组织(签章): 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
调解员:(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