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人民法院网上交退费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2-08-05 17:27:54


第一条 为规范诉讼费管理,加强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诉讼费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予以收取,不得以其他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网上收取诉讼费方式,由立案庭计算出诉讼费金额后,告知当事人通过手机网上银行转账,或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当事人交款后,通过截屏或电话告知立案庭,立案庭核对无误后,向其开具《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票据》。诉讼费不得以现金方式收取。

第四条 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由承办法官核定应追加的诉讼费,告知立案庭,当事人缴费方式如前款第三条所述。

第五条  案件审结后,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可通过网上办理诉讼费退费手续。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承办法官提供立案时开具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票据》、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开户行及户名,承办部门填写《退诉讼费审批表》,承办法官、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如代理人代为办理退费事宜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财务人员审核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以网上银行方式将应退的诉讼费转账至当事人账户。

第七条 诉讼费票据由立案庭安排专人使用管理。综合办公室安排专人每月与立案庭、银行、财政局核对诉讼费收取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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