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民法庭、法院各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各股室: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企业诚信管理机制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诉讼文书送达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永丰县人民法院、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关于印发建立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丰县人民法院 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3日
永丰县人民法院 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建立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
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企业诚信管理机制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诉讼文书送达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根据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1+3”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永丰县人民法院、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县登记注册的企业等市场主体送达诉讼文书、行政文书等法律文书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涉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送达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企业在本县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向企业告知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的内容。企业知晓上述告知事项后,应通过江西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在线填报企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对填报内容真实性以及地址有效性负责。
承诺企业所填报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在案件的审理及执行(含执行实施、执行裁决、执行监督)、破产等所有司法程序中持续有效。
第四条 承诺企业应在线填报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未在线填报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视为以默示方式确认其注册登记的住所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承诺企业在线填报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应当指定收件人,未明确的,默认为其法定代表人。
承诺企业应在线填报电子邮箱、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该信息为其电子送达地址。
第五条 承诺企业确认了电子送达地址的,应当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承诺企业在线填报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电子送达地址的,视为其接受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已完成诉讼文书送达的,不再进行其他方式的送达。
通过电子邮箱方式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同时向企业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告知送达情况。
第六条 承诺企业应当确保所填报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诉讼文书。承诺企业应督促填报的接收人员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及时接收诉讼文书并反馈给承诺企业负责人。
第七条 承诺企业在线填报确认或以默示方式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如有变化,应主动及时通过江西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进行在线更新或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以保证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承诺企业参加诉讼后可以通过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重新确认该案中本企业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送达时应当适用重新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第九条 江西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对企业是否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及是否作出责任承诺予以公示。
第十条 人民法院向承诺企业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 址发送文书未获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直接送达的,以依法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邮政机构依法投递未能送达,文书被退回法院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电子诉讼文书到达承诺企业确认的电子邮箱系统、微信小程序、手机号码或其他即时通讯账户之日为送达之日,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采取多种电子方式发送受送达人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第十一条 承诺企业因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含电子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人民法院向该登记地址送达诉讼文书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承诺企业自行承担。
承诺企业对送达程序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第十二条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江西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开设相应模块,企业可以通过该模块在线填报或更新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信息。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永丰县人民法院及时推送企业填报或变更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数据。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永丰县人民法院、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