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程序分流员,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
第二条 本院速裁团队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
第三条 简单民商事案件的解决方式主要有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和解、速裁、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督促程序等。
对当事人起诉的民商事案件,在依法登记立案后,应告知当事人可供选择的简单案件解决方式,释明各种程序的特点。
第四条 适用下列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可作为简单案件:
(一)适用简易程序(包括小额诉讼)案件。
(二)适用特别程序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外)。
(三)适用督促程序案件。
(四)不予受理、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等程序性案件。
第五条 根据案件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或类型,下列案件可以定为简单案件:
(一)事实清楚、身份关系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劳务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等各类有名合同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四)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给付金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五)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第六条 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银行卡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金钱给付纠纷,可以采用速裁方式审理。
第七条 下列案件不属于简单民事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一)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再审案件;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四)执行异议之诉;
(五)涉外、涉港澳台普通民事案件;
(六)新类型案件;
(七)矛盾容易激化的系列案件;
(八)与企业改制、破产有关的案件;
(九)社会影响大、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
(十)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属于集团诉讼的案件;
(十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十二)其他不宜作为简单案件审理的案件。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