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近日,永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充分运用失信惩戒措施,成功执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戴某某驾驶小汽车因未尽注意义务而与大货车相撞,造成车上乘客曾某某受伤,经交警认定,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某因伤住院6天。曾某某将戴某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并判决,除保险公司应赔偿的份额以外,戴某某还应赔偿曾某某四万余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判决生效后,戴某某并未主动履行义务,曾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戴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相应义务,但戴某某仍对履行义务持消极态度,一直声称自己没有履行能力,需要分期履行。执行法官经过调查走访,了解到其有子女正在上学,同时戴某某自己也是1990年出生的年轻人,有稳定收入,实际上具备履行能力。执行法官遂在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时明确告知了戴某某不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其中便包括了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会对其今后生产生活产生不利影响。戴某某听后,想到自己还年轻,遂转变了态度,提出愿意筹钱履行义务,并迅速将执行款转入法院账户,本案至此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