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2-06-02 17:30:53



    永丰法院网讯  “六五”世界环境日前夕,永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犯罪案件,被告人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上半年,广州市白云区人邝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方某商议,由方某去猎捕野生鸟类,再卖与邝某。之后方某购置了捕鸟网、诱鸟器等捕鸟工具,于同年5月至2021年11月在广西平南县的山里、田间设置捕鸟网、诱鸟器猎捕野生麻雀,另还向他人收购部分野生麻雀,并将所猎捕和收购的野生麻雀分类打包后,多次驾驶面包车运送至广东省佛山市出售给邝某,交与邝某安排的接货人,邝某再安排曾某(另案处理)向方某妻子李某的银行卡转账支付货款共计1276685元。2022年1月,被告人方某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2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明知他人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共计127668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方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永丰县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两山”理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碧水蓝天、美好生活的新需求,全面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危害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同时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与县林业局联合成立“生态修复示范基地”,对于破坏环境资源类的被告人鼓励其自动缴纳生态修复基金,三年来共缴纳生态修复基金12万余元,建立生态修复基地300余亩。永丰法院将继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为建设青山绿水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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