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起诉解散公司 法院调解多方共赢

  发布时间:2021-12-09 11:18:45


    永丰法院网讯  近日,永丰县人民法院调处一起股东提起的公司解散纠纷,成功化解各股东之间的矛盾,避免公司解散之不利后果。

    被告A公司系生产、销售碳酸钙的企业,成立于2009年,三个股东分别为原告(持A公司股份45%)、张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25%)、上海B公司(持A公司股份30%)。因股东张某又系上海B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原告认为被告A公司由张某一人把持,自己作为股东的权利未能得到保障,无法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股东会决议,且与其他股东之间在公司发展、经营、管理上都存在矛盾,欲转让股权也受到其他股东阻扰,无法通过股东会等途径解决。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散被告A公司。

    在审理中,法官主动了解被告A公司的财务经济状况、经营状态及发展潜力,充分听取各方的诉求,准确分析矛盾症结所在,并为各股东释明公司解散的不利影响及法律后果。通过法官的析法明理,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退出A公司,由其他股东收购原告股权,并对各方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一并解决,避免了因股东之间存有矛盾而殃及公司发展的不利后果。

责任编辑:李婧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