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龄女失恋轻生 法院认定男方无责

  发布时间:2021-12-09 10:46:39


    【案情简介】

    被告张某与君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16年左右开始建立恋爱关系。2021年7月左右,君某在赣州市南康区某音乐厅上班,被告张某在九江市上班,期间张某会去赣州看望君某,双方平时通过微信进行沟通,有时有发生争吵,后又合好。2021年7月14日晚君某正常到赣州市某音乐厅上班,后于凌晨0时左右下班,期间君某喝了酒。7月15日凌晨0点2分至21分,刘君某与张某通过微信聊天,在视频聊天过程中,双方因发生争执,说到了分手之事。凌晨1时14分,君某与朋友肖某发微信表明“我从来都是为了张某”“他不理解”“我真的受不了了”“抑郁症发作了”“我好难过”“我想死”,后君某向肖某交待了后事,并于凌晨1时18分发了3秒所在位置的视频给肖某后跳河自杀。凌晨1时30分左右肖某将君某跳河之事通知张某后,张某乘坐凌晨5时03分的火车从九江赶往赣州。自君某出事后至2021年9月4日,被告张某还会经常给君某手机发微信。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张某对君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对君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理由如下:首先,被告张某并未对死者实施直接的侵害行为。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生命的重要性,应当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其选择跳河自杀这一极端行为,与其自身的人生观、抗压能力、解决感情纠纷方式方法等综合因素有关,是其主观意志的选择。其次,被告与死者死亡之损害后果间不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在被告与死者的恋爱关系中,双方虽有发生争吵,但也属于恋爱关系中正常的行为,而被告在双方恋爱关系中,虽有不当行为,但并不必然导致死亡。虽然君某死亡前曾与被告联系过,但原告现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以任何言行方式刺激、教唆过死者跳河。退一步来说,就算被告张某说过要分手的话,那也是情侣之间正常的交往,不能构成死者选择自杀的必然结果,且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死者在与被告的视频通话过程中,告知了被告其要去自杀之事;而结合张某事发当天凌晨1时20分的微信亦可以看出,被告对死者自杀之事并不知晓,被告明显没有对死者的死亡后果明知而追求或放任的故意。最后,事发时被告在九江,与死者分隔两地,其不可能在死者跳河时及时得知并采取救助行为。因此,被告对死者并未违反谨慎的注意义务,不存在对死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过失。综上所述,被告张某对君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爱情诚可贵,生命价更高。男女青年均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尊、自重、自爱。在遇到矛盾纠纷时应当多些宽容与理解,妥善处理好恋爱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避免采取过激的行为,不能稍有不合或不满就痛不欲生甚至自杀轻生。生命只有一次,我们要敬畏生命,珍爱生命,善待自己。

  

责任编辑: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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