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永丰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
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十、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
情况说明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九、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永丰县人民法院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一)永丰县人民法院是县级国家审判机关,在县委和上级法院领导下履行审判职能。
(二)主要职责是: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判辖区内法律规定管辖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办理各类执行案件,2020年受理各类案件4232件,比上年同期4378年减少3.33%,结案4229件,结案率为99.93%,位列全省第八。
二、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本套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单位共1个,包括内设非独立核算的机构14个。
本部门2020年年末实有人数69人,其中在职人员69人,离休人员0人,退休人员21人;年末其他人员0人;年末学生人数0人。
第三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0年度收入总计3759.2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1366.76万元,较2019年增加197.03万元,增加5.5%;本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合计2392.44万元,较2019年减少391.01万元,减少14.04%,主要原因:司法责任体制改革。
本年收入的具体构成为:财政拨款收入2392.44万元,占100%;事业收入 0 万元,占0 %;经营收入0万元,占0 %;其他收入0万元,占 0 %。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0年度支出总计2950.46万元,其中本年支出合计2950.46万元,较2019年增加755.06万元,增长34.39%,主要原因是:2019年初发2018年度政府性资金;沿陂法庭建设付了基建款;年末结转和结余808.73万元,较2019年减少238.7 万元,下降17.46 %,主要原因是:2019年补发2018年度政府性奖金。
本年支出的具体构成为:基本支出2950.46万元,占100 %;项目支出 0万元,占0 %;经营支出0万元,占0%;其他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 0 %。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0年度财政拨款本年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361.72 万元,决算数为2950.4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16.67 %。其中: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年初预算数为0 万元,决算数为 0.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00 %,主要原因是财政追加人口普查人员工作经费。
(二)公共安全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298.66万元,决算数为277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13.29 %,主要原因是:年初预算时没有把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列入其中。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数为76.72万元,决算数为 76.72万元,完成预算数的100%。
(四)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预算数为49.6万元,决算数为49.6万元,完成预算数的100%。
(五)住房保障支出预算数为 53.72 万元,决算数为53.72 万元,完成预算数的10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950.46 万元,其中:
(一)工资福利支出2087.41 万元,较2019年增加904.13万元,增长76.4%,主要原因是:2019年补发2018年政府性奖励金。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536.33万元,较2019年减少 301.78万元,下降36 %,主要原因是:落实过紧日子,压紧机关运行开支。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6.35万元,较2019年减少6.04万元,下降26.97 %,主要原因是:减少抚恤金支出。
(四)资本性支出 310.36万元,较2019年增加158.74 万元,增长104.69%,主要原因是:沿陂法庭建设和智慧法庭建设。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45.4万元,决算数为41.03万元,完成预算的90.37 %,决算数较2019年减少22.04万元,下降53.71%,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支出无。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3.4万元,决算数为 9.11万元,完成预算的 67.98%,决算数较2019年减少1.24万元,下降11.98 %,主要原因是厉行中央八项规定决定。全年国内公务接待50批,累计接待200人次。主要为:永丰法院2020年1月荣获全国模范法院,各地前来参观学习。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72.7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年初预算数为40.87万元,决算数为40.87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决算数较2019年增加21.51万元,增长111.1%,主要原因是更换了执法执勤用车,全年购置公务用车3辆。决算数较年初预算数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更换了执法执勤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32万元,决算数为31.91万元,完成预算的99.71 %,决算数较2019年增加1.45万元,增长4.57%,主要原因是执行案件增加,执法执勤车辆外出办案多,年末公务用车保有14辆。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0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46.69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一致),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43.05万元,降低14.45 %,主要原因是:办公设施设备购置经费减少,资产运行维护支出减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支出减少,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压减公用经费支出。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0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64.3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84.4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9.88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6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64.33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264.33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止2020年12月31日,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见公开10表《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表》。其中车辆共有14辆,执法执勤用车14辆。
九、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所有一级项目0个,二级项目3个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 8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
组织对“陪审员经费”、“信访联合化解矛盾经费”、聘用制书记员工资3个项目进行了重点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逐步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推动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实现规范化,健全奖励制度,激发书记员工作积极性;加强管理和监督,灵活用人机制,从根本上提高办案效率,提升办案质量。
组织对信访联合化解矛盾中心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1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0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信访联合化解中心人员同其他辅助人员一起从事办案辅助工作,完成各项具体事务,使得法官有更多精力放在办案决定性事务上,从根本上提高办案效率,提升办案质量。把老百姓的案件在诉前调解,减少法官办案压力,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二)部门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我部门今年在省级部门决算中反映信访联合化解矛盾中心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信访联合化解矛盾中心绩效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信访联合化解矛盾中心绩效自评得分为96 分。项目全年预算数为18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主要产出和效果:把老百姓的案件在诉前调解,又不用交诉讼费,让双方都满意,减少法官办案压力,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在公开项目绩效自评综述的同时,需公开《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十)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一)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三)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附件:相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