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当庭宣判两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1-09-09 09:41:53


    永丰法院网讯  9月8日上午,永丰县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刘某非法狩猎、非法持有枪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和黄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案例一

    经该院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刘某从其同村村民刘某传处取得一把长约160cm的鸟铳和一个装好火药和铅弹的弹药夹,之后鸟铳和弹药夹被刘某一直放置于家中。2020年12月13日凌晨2时许,刘某持该鸟铳和弹药夹路过石马镇金华山时,发现一只黄色的麂子躲在草丛里,其遂用鸟铳将该麂子击毙,其清理后将部分麂子肉给其哥哥食用,剩余麂子肉被其自己食用。之后刘某将该鸟铳和弹药夹藏匿于石马镇院前村上村自然村“菜下”山上。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

    案例二

    经该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6日,被告人黄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永丰县鹿冈乡洋坳村何家自然村“界塘”山场放置铁夹子用来猎捕野猪,并于2020年10月8日猎捕到一头野猪,清理后放置于自家养猪场冰箱准备用于自家食用。2020年10月9日,公安机关在黄某养猪场的冰箱里查获野猪肉5袋。

公诉机关针对刘某、黄某非法狩猎的犯罪行为分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刘某、黄某分别承担生态资源修复费用4500元、750元。

    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猎捕野生动物一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黄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猎捕野生动物一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

    该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对被告人刘某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承担生态资源修复费用4500元;以非法狩猎罪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承担生态资源修复费用750元。

    警示意义:保护生态环境、珍爱野生动物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此警示广大群众,切勿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坚决拒绝食用野生动物。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人民法院始终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推动公民牢固树立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责任编辑: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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