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性抚养:儿子非亲生,男方获赔抚养费损失和精神损害

  发布时间:2021-09-06 14:23:33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于2007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大儿子张某超,大儿子出生后,原被告各自外出务工, 2015年被告再次怀孕并生育小儿子张某诚,2020年春节,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情急之下说出小儿子非原告亲生,后原告心生疑虑,于是2021年3月原告张某带着小儿子张某诚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生物学亲子关系鉴定,鉴定结论为“排除张某为张某诚的生物学父亲”。2021年4月原告以夫妻感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张某诚的抚养费损失和精神损害共计23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被告袁某作为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婚生育张某诚,原告张某与张某诚并不存在生物学上父子关系,原告张某对张某诚不存在抚养义务,但其却因被告的欺瞒承担了张某诚出生后的抚养义务,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该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为丈夫和父亲的权益,被告存在过错,原告为此遭受了较大的精神损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应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抚养费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23万元过高,法院综合参考原被告所在地的经济水平和生活支出水平依法酌定被告袁某赔偿原告抚养费损失和精神损害共计6万元。

    法官评析

    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与男方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错误认识而将子女误认为是亲生子女并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近年来,“欺诈性抚养”纠纷逐渐成为引发婚姻家庭纠纷的重要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关于家庭道德的规定及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并依照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男方在遭受到欺诈性抚养纠纷时,可以请求女方赔偿抚养费损失和精神损害,但赔偿标准应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经济情况并结合女方过错程度予以确定。

责任编辑: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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