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法院审结首例催收非法债务案

  发布时间:2021-07-19 18:01:02


    永丰法院网讯  近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廖某、张某、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刑期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实施后永丰县法院审结的首例催收非法债务案。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皮某、肖某(均另案处理)伙同解某(另案处理)在永丰县成立永丰汇能金融公司,专门从事小额短期放贷业务,日利率为借贷本金的千分之六,实际年化利率达216%,且利息在放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为催收债务,该公司建立了微信群,并招募被告人刘某专门负责发放贷款、电话催收本息及提供逾期人员名单至公司工作微信群,招募被告人廖某、张某、李某从事债务催收。在借款人逾期后,先由刘某打电话或发短信催收,如未果,刘某再将逾期人员名单提供至公司微信群,再由解某、廖某、张某、李某进行催收。从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因被害人宋某某、邓某某、杨某某分别从永丰汇能金融公司借款后未按照还本付息,被告人解某、廖某、张某、李某遂对被害人宋某某、邓某某采取打电话威胁、恐吓、骚扰方式,在被害人杨某某家门口撒冥币、丢垃圾、写大字及侵入被害人住宅、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催收债务,迫使被害人偿还借款本金及高额利息。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廖某、张某、李某采用语言威胁、恐吓、骚扰被害人,在被害人家门口丢垃圾、撒冥币、写大字及侵入被害人住宅、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迫使被害人支付远超过国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标准的利息,并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重大心理恐惧和对正常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鉴于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被告人廖某、张某具有自首情节,遂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廖某有期徒刑各九个月,被告人张某、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和六个月,并处罚金各1万元人民币。

    法官提醒,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采取非法手段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刑罚处罚,对打击和规范借贷市场的催收行为效果明显,它时刻警醒催收非法债务人员一招不慎可能触犯刑法。同时广大群众也要通过正规途径借贷,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如果遇到“硬暴力”或者“软暴力”催收非法债务,应当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婧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