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为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6月23日上午,永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龙冈畲族乡政府公开巡回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当地群众送上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经该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中旬至2020年12月5日期间,被告人兰某在胜丰村自家稻田边使用捕猎夹猎捕重20千克左右的野猪一头,在胜丰村高任山上使用猎捕夹猎捕到15千克左右的野猪一头。2020年12月12日,被告人兰某被传唤归案,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新鲜野猪肉、野猪肉干、野猪大肠、小肠等若干,猎捕工具6套。经鉴定,每只野猪整体价值为500元,生态系统修复费用为500元,生态资源修复费用共计1500元。
永丰县人民检察院向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兰某赔偿生态资源修复费用1500元。
永丰法院认为,被告人兰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猎捕野生动物2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被告人兰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猪,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生态资源修复费用的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法庭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兰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赔偿生态修复费用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