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开中介买房疑“跳单”? 法院:非独家房源不构成“跳单”

  发布时间:2021-04-06 14:22:06


    永丰法院网讯  买房人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了想买的房源,但因各种原因未达成交易后,跳过中介直接与房主完成房屋交易,该行为是否构成“跳单”?近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中介公司诉买房人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买房者疑似“跳单”,法院经审理查明,买房人购买的该套房源信息中介公司并不具有独家代理权,不具有该房源信息的唯一性,最终法院判决认定买房人绕开中介直接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跳单”。

    案情回顾

    原告房地产经纪公司主营商品房、二手房销售、居间代理。2020年上半年,被告张某美欲购买二手房,便找到原告并添加了原告业务员微信。2020年8月房主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其某小区第69栋别墅出售的消息,2020年8月24日,原告业务员带被告张某美去看孙某位于某小区的第69栋别墅,原被告与房主确定房屋价款为285万元并约定第二日签订合同,后因房主孙某变更房价及价款支付方式,三方未达成交易。2020年8月30日,原告业务员微信告知被告张某美“69栋别墅已经卖掉了”。2020年9月初,被告张某美通过其亲属介绍买房时,再次遇到房主孙某,后经双方协商最后达成交易,2020年9月12日被告张某美与房主孙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事后,原告工作人员得知此消息,向被告张某美索要违约金及居间服务费,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美支付看房服务费、中介信息服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衡量被告是否“跳单”的关键,是看被告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在本案中,首先,房主孙某发布出售房屋的信息是通过朋友圈,朋友圈是一种面向社会大众发布信息的正当、合法途径,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亦或他人均可以通过该朋友圈获知房主要出售房屋这一信息,而原告也认可正是通过朋友圈获得该信息才与房主联系,说明该房源并不是原告掌握的第一手房源,而是被社会大众均能获知的;其次,在原告获得房主孙某的出售房屋信息后,原告并未与房主之间签署任何的协议来阻止房主继续发布出售房屋的信息,亦未与房主之间签订任何协议来确保该房产房主只授权原告独家代理,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无论是房主或者被告均可以选择对其最有利的途径、报价来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再次,根据原告与被告、原告与房主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是原告先与房主孙某表明因客户接受不了加价,交易结束,后再告之被告房主的别墅已卖掉,原告通过微信明确的与被告及房主孙某终止了三方之间的中介合同关系。而被告与房主之后的联系以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原告明确、主动终止了中介合同关系之后才建立的,且被告与房主之间之后的联系也是基于房主所发布的被公众所获知的售房信息。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跳单”。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在中介行业,“跳单”现象频发,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5条对“跳单”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为中介人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中介人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应注重房源信息的保护、提高服务质量并且及时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以避免出现“跳单”行为。同时在中介服务时,合同双方应当恪守契约精神、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促成交易,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责任编辑: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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