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该院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初,被告人李某为防止位于沙溪镇的自家菜地不被鸟类破坏,在菜地边上架设了一张长约15米、宽约2米的鸟网。2019年5月9日,该鸟网捕获了一只草鸮,当日下午被人发现后从鸟网上取下来,该只草鸮右脚受伤骨折,同日下午,永丰县森林公安局沙溪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赶赴现场,将该只草鸮起获。次日上午沙溪派出所传唤李某至该所接受讯问,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下午,沙溪派出所民警将该只草鸮送往永丰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该站对其右脚消毒包扎后予以野外放生。2019年5月30日,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捕获的草鸮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架设鸟网猎捕鸟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家的蔬菜免遭破坏,不是以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营利为目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少,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