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洞?钻孔?一字之差惹争议,法官悉心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1-02-26 08:28:34


    永丰法院网讯  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患病在医院行全麻开颅手术后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险赔偿200000元,但因手术单上“钻洞”与“钻孔”一字之差,保险公司拒绝按重疾赔偿。近日,永丰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被保险人最终获得重疾险赔偿款100000元。

    2017年11月28日,原告母亲刘某为原告朱某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少儿超能宝两全保险(附加少儿超能宝重大疾病保险),并缴纳了相关保险费。2020年12月16日原告朱某某因意外事故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并进行全身麻醉开颅手术, 2021年原告母亲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款200000元,该保险公司以原告的“钻洞开颅”手术属于保险理赔条款中重疾险除外情形即“颅骨钻孔手术”,不属于其公司的重疾险的理赔范围,只按照轻疾险向投保人赔偿了40000元,投保人不服,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诉,但均未果,原告遂于2021年1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重疾险标准赔偿200000元。

    立案后,承办法官认真审查案情,在庭审中全面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就双方的争议焦点“钻洞开颅”与“钻孔开颅”是否同一概念进行全面审查,并且在庭后积极向相关医院专家进行咨询,并听取意见。考虑到原告尚在治疗期且急需资金进行后续治疗,为缩短审理时间,让原告及时就医治疗,承办法官多次与保险公司及原告电话调解。最终,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达成协议,除去之前被告按轻疾险赔偿的40000元,再由被告赔偿原告100000元并承诺在三个工作日内付清,双方保险合同终止。调解协议签订后,当天下午,原告母亲即带着原告去医院接受治疗。三日后,原告母亲电话联系承办法官表示赔偿款已收到并致谢。

责任编辑: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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