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采砂场附近村民擅自到采砂河道网鱼,结果发生意外溺水身亡。近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决驳回死者家属要求采砂场经营者赔偿二十六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2019年12月起,某砂石公司取得河道砂石开采许可,经营采砂场。2020年2月1日时,因春节假期,该砂场处于停工停产,采砂船停放于河道中。2020年2月1日下午2时,邵某携带简易渡船并乘坐下到采砂河道网鱼。在网鱼过程中发生翻船导致落水,落水后邵某游向停靠在河中的采砂船自救,在靠近采砂船底尝试上船失败后便折返欲游回岸边,但在回游途中发生意外,邵某不幸溺亡。事发河道附近岸边设有警示牌。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向砂石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被拒后,死者家属以砂石公司存在管理过失、未尽到安全义务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砂石公司承担邵某溺亡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二十六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邵某溺亡的赔偿应适用过错原则进行归责。被告砂石公司从事采砂经营活动,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不属非法采砂,其采砂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其没有侵害邵某生命权的故意和过失,且事发当日采砂作业已处于停工停产状态,邵某发生溺亡并非是在采砂作业过程中;已在采砂河道附近设立了警示牌,已尽到警示义务;邵某作为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乘坐简易渡船下河网鱼的风险。邵某的溺亡结果与被告砂石公司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砂石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