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近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因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保存不完整,导致诉请货款未获法院支持。
原告黄某经营防盗门窗买卖。2018年5月时,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李某。2018年6月时,被告李某因房屋装修需要,向原告黄某订购一批防盗门窗。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对防盗门窗的规格、尺寸、单价等信息均通过微信沟通。2018年12月时,原告黄某按照要求向被告供完货,但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后被告李某一直避而不见,货款一直未付。于是,原告黄某诉至法院。但黄某能提供的证据只有与被告李某之间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无书面合同,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仅向法院提交了与被告之间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且记录不完整,其中供货的数量、单价、货款等最关键内容缺失,不足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官提醒,在通过微信等聊天平台进行经济交往活动时,要注意明确品名、数量、规格、单价等产品基本信息以及履行方式、付款时间、方式等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