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近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溺水身亡者父母状告水库管理者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溺水者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水库管理者赔偿溺水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6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8年2月26日下午15时左右,原告儿子陈某与同村村民陈某文骑车到村子不远处的江口村看新修的村道,路上陈某看到五石水库便提出想去那里玩。两人来到库区后,陈某不听陈某文劝阻,执意从河堤路上走到河床边,脱衣到河里游泳。游了两三分钟后,陈某突然沉了下去,不见踪影,陈某文随即报警求助。第二天下午,陈某尸体被打捞上来。随后,陈某父母以水库管理者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即水库管理者对其儿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水坝系农田灌溉工程和三等三级饮水工程,实际上系自然水系,并非向大众对外开放的公共活动场所和经营性娱乐场所,不可能进行封闭管理,不存在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保障义务的要求,进入该场所的所有人员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二、被告为防止溺水等危险事故的发生,在库区主要路段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禁止入库野炊、钓鱼、游泳等行为。故被告对陈某的溺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本案两原告的儿子陈某在事发时系成年人,应当清楚自己到水库游泳的危险性,并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责任。但是陈某明知在水库游泳有相当的危险性,本应当远离危险,保护自己,却全然不听同伴劝阻,执意从水坝上游的河堤下水游泳,并游经恩江河中间水深处,导致发生在河里溺亡的事件,应当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假若因陈某系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也是因为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未安全、审慎的照看而导致惨剧的发生。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孩子是家庭的支柱和希望,孩子意外溺亡,对一个家庭来说无异于睛天霹雳,遭遇令人同情。但是赔偿的责任是如何承担,法律有严格的界定和证据规定。监护人是未成年子女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责任人,要时刻绷紧安全弦,提高安全意识和防护责任,不能将孩子的安危寄托于别人的提示和警醒之下,更不能将责任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暑假来临,炎炎夏日,正是戏水游玩好时节,法院提醒学生及家长:不在河塘、水库及其他不安全水域边嬉戏玩耍,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下游泳,不盲目下水救人,谨防溺水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