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即日起在全省法院试行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激励机制。
《意见》明确,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请求暂缓发布失信信息:一是被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到期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的;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按期履行的;三是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且提供相应担保的;四是被执行人有主动履行意愿和履行计划,经营状况良好,相关单位为其预期收益提供担保或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五是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具备特定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一是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二是遵守财产报告制度;三是遵守限制消费令;四是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五是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如果因为其他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且有证据证明其本身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出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意见》还规定,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或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书面申请,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