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微信红包表爱意 分手后起诉返还未支持

  发布时间:2020-04-30 12:54:33


    永丰法院网讯  时下,微信红包转账成为热恋中情侣表达爱意的一种新潮方式。但是一旦分手,想要把这些钱要回来,可没那么容易。近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返还彩礼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原告通过微信红包表达爱意的款项未获法院支持返还,判决被告吴某酌情归还原告陈某转账支付的彩礼15000元。

    2017年原告陈某和被告吴某通过微信摇一摇的方式相互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在交往期间,原告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34笔,其中有7笔是520元,有一笔是99.99元。庭审中,关于上述金额的转账,被告吴某辩称,这些转账系原告对被告表达爱的方式,系其自愿对被告的赠与,且在两人恋爱期间,该款项已用于共同生活消费。

    法院认为,对于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转账如520元、99.99元应当认定为原告自愿且无偿的赠与,原告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对于原告支付给被告较大金额的转账合计23450元,即使是原告自愿给付被告的生活费用,但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应视为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不能达到给付钱款一方所追求的缔结婚姻的目的时,该解除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意义及效力,故应当予以返还。但本案中,原被告交往两年多,原告曾多次到被告处共同生活,原告支付给被告的转账亦有部分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消费,且被告也曾多次给原告发送微信红包。故本院综合案情酌情认定由被告向原告返还15000元。

    【法官提示】恋爱期间,情侣双方经济来往比较频繁且较为随意,恋人之间发生的金钱往来或物质馈赠,尤其是具有示爱特殊意义的微信红包,往往是以增进感情为目的,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在缺乏借条、借款协议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种情形下的微信红包应当认定为赠与关系,依法不应当返还。对于其他较大金额的转账,法院将结合资金金额、频繁程度、双方感情状态及经济情况等因素进行裁判。

责任编辑: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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