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的一个周六,雨淅淅沥沥地下着,混着泥土的气息,气氛也略显沉重。我和曾国平庭长来到一起赡养费纠纷的当事人“家”中--永丰县光荣院。
老人姓毛,是个退伍军人,与老伴陈某同龄,今年都已81岁了。到达目的地后,我看到老人毛某身插导尿管,挂着尿袋,颤颤巍巍地扶凳起身;老人陈某在一旁偷抹着眼泪。本该是含饴弄孙、颐养天年的他们却因为子女赡养问题痛苦不已,而应该尽孝的子女们却争执不休。
两位老人共育有3子5女。按理说8名子女赡养两位老人负担应该不重,但两位老人却无人照顾,住进了光荣院。年迈的毛某一直病着,常年需人护理,陈某也年老多病。
为了尽快解决两位老人的医疗、护理问题,曾庭长带着我马不停蹄地找到了他们的8名子女,希望他们能尽到赡养义务。然而,事与愿违,效果并不理想。大儿子觉得自己因交通事故受伤,身体一直不太好,常年吃药,经济状况也不好,父母晚年生活应由弟弟、妹妹们管;二儿子觉得自己已经过继给他人,两边都需要照顾,分身乏术;小儿子觉得自己在外地工作,为了生计在外奔波劳顿,隔得太远,两位哥哥离父母近,况且父母已在自己家住了几年;女儿们觉得自己已经出嫁,有孩子要读书,自己还要生活,已无能力照顾老人。儿女们各执一词,都觉得自己有理,调解工作很难继续。
“不好做,不意味着不能做。”针对8人的理由,曾庭长从情理法逐一向他们做工作。首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每个人都应赡养父母、尽好孝道,这也是法律的明文规定。我们都是父母的子女,也都是子女的父母,谁都有老的一天,父母的言传身教是对子女最好的教育,自己应给子女做榜样,今天我们怎么对父母,子女以后也会怎么对我们;其次,纵使已过继他人,也不是自己不赡养父母的理由,父母的养育之恩子女只能尽力报答点滴,尤其是两位老人身患多种疾病已无劳动能力且常年需人护理;再者,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家庭,不能拿自己负担重有孩子要抚养当借口。最后,曾庭长向他们说道,你们的父母都已经81岁高龄了,父母养育你们吃了多少苦,受了多少罪,你们忍心遗弃父母,让父母晚年生活都没着落?村里其他人看见老人过着这样的生活,难道你们就不怕别人戳你们的脊梁骨吗?言传身教,你们又给自己的孩子做了什么样的榜样?
听到曾庭长的一席话,老人的3子5女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也了解到如果不赡养老人将面临的法律后果。最终与两位老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父亲毛某请人常年护理,三个儿子从即日起每年各给付父母赡养费一万余元,并每人负担父母之前的医疗费近两千元;今后如两位老人生病、住院,三个儿子各承担医疗费用的八分之一。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虽然案件圆满调解,但我心里还是有点酸涩,赡养费案件反映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我在沙溪法庭见到赡养费纠纷比较多,大多人存在思想误区。一是认为自己生活困难就可以对父母不管不顾;二是在农村儿子过继现象还不少,不少人认为过继儿子可以不赡养亲生父母;三是认为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女儿既然已经外嫁,可以不赡养父母了。
父母给予了我们生命,把我们带到人世,让我们感受到了家庭的温暖、生活的美好。年少时,父母是港湾,受到委屈,有什么难过的坎,我们总是第一时间想到回家。“羊有跪哺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做子女的要懂得孝顺父母,父母年老我们理应为父母遮风挡雨。从法律角度来说,子女更应承担好赡养父母的义务。我们不仅要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更应从精神层面关爱老人,让老人老有所乐。在此,我呼吁,常回家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