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疫情禁行令 殴打保安判赔偿

  发布时间:2020-04-22 09:13:21


    永丰法院网讯   近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强行进入封闭小区还殴打保安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刘某某赔偿医疗费1800元,现该案已生效。

    原告刘某某系永丰县恩江镇某小区保安,被告李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月湖北省武汉市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后,江西省人民政府启动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级响应,永丰县社区居委会依据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要求各小区实行临时封闭管控措施。2020年2月8日晚8时许,被告李某违反疫情期间小区封闭管理的相关规定,携带外来人员刘某进出小区。因刘某喝醉酒,被告李某便开车送刘某回家,途中刘某发现其手机等物品不在身边,被告李某便返回小区寻找。23时许,被告李某与刘某在未出示出入证的情况下,强行开车进入小区找原告询问,且被告李某在醉酒状态下认为是原告拿了刘某的手机不肯归还,双方发生争执,被告李某无故对原告刘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原告脸部、左胸肋部等处受伤,经鉴定其伤势为轻微伤,原告为此花费医疗费1400元、鉴定费400元。因被告李某拒不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被告因疑原告拿其手机,而跑至原告值班的保安室与原告发生争执并用拳头击打原告导致原告受伤,在此过程中,原告并未还手,而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争执过程中激化了矛盾,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确实拿了其手机,故因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此外,原告作为小区保安,在疫情期间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被告却无视疫情期间的规章制度,携带外来人员随意进出小区,并无故对原告进行殴打,因此,被告李某应当承担此次纠纷的全部责任,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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